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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公司法中几个重要股权比例

 李文瑞律师 2011-07-25

1.         100%

【一致同意】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决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2.         2/3

 【重大事项特别决议】

a)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条、104)

b)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2条)

c)         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3.         >50%

【多数决】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104条)

4.         1/1010%

a)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第101条)

b)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

c)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110条)

d)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5.         3%

【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第103条)

6.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2条)

7.         其他表决权过半数50%

a)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印象一:

1.         公司法中没有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事项表决通过的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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