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药品举报奖励新规,最高60万,内部员工举报翻倍,可匿名举报!

 昵称57714964 2018-08-09

近日,成都药监局发布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对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为:新增奖励金计算方式、调整奖励金计算比例、提高了单次奖励金额、细化了重奖标准、明确奖励主体和管辖原则、取消针对标签瑕疵的奖励、新增有关司法判决等事项的举报奖励和精简了奖励金发放的内部审核流程


其中,举报食药违法奖励金额大幅提升,对于以下重大奖励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奖励,但不得超过60万元


此外,该办法还包括一个匿名举报的流程,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药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奖励范围-药品领域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奖励举报人:

1.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 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和使用。

3. 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 伪造或编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 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

8. 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9.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10.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1. 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12. 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3. 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4. 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15. 医疗机构违规销售血液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的。

16. 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



奖励标准:


分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奖金计算)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经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认定,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50万元)

(四)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1. 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奖励5万元;

2. 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的奖励7万元;

3. 被告人被判处7年以上(不含无期徒刑)刑罚的奖励10万元;

4.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奖励15万元。

(五)被举报人经认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奖励3万元。

(六)被举报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严重,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重大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奖励,但不得超过6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权利告知)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药监管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 举报人应当自食药监管部门告知申请登记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申请登记权利的部门提供申请登记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奖励部门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和《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表1)。举报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应将情况说明和上述申请资料邮寄至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日期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奖励的,受委托人除提供上述申请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供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表2)。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六条(奖励审核)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奖金支付)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匿名奖励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药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药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药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分段奖励)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可对立案查处的举报案件,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救济途径)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公众号

GMP办公室

  • 专业的GMP合规性研究组织

  • 国内外(FDA、EMA、MHRA、CFDA、WHO、PIC/S等)GMP法规解读;

  • 国内外制药行业GMP监管动态;

  • GMP技术指南(ISPE、PDA、ISO、ASTM等)分享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