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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第九期」法律只相信证据

 方圆5810 2018-08-11

法律不相信没有证据的陈述,只相信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从我办理的多起案件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大部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还是非常弱。一些当事人认为,收集证据是法院的事,只要到法院“告一状”,法院就会“服务到家”。希望更多的当事人可以明白,“法律不会救一个不懂得自救的人”。很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正是因为怠于举证或者不注重在交易过程中保留足够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例:

原告蔡文忠与被告周宏如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2016年7月26日卖给被告13头牛,被告当时支付了部分牛款,尚欠牛款30000元未付,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买原告的13头牛是事实,当时牛款未付清也属实,但2016年12月20日已付清了被告的牛款,收回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交牛款未结清的证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蔡文忠主张被告牛款未结清,在被告周宏如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原告蔡文忠认为自己是一个小老百姓,提供不出证据很正常,在此情况下法官应该主动调查事实、查清事实真相。事实上,抱有这样观点的当事人不在少数。大家要知道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也不是万能的。民事诉讼解决的大多是生活中的私事,因此当事人才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主体。人民法院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具体明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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