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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流程、基本技巧和注意事项

 在共同关心 2023-10-07 发布于上海
本文就律师执业技能中的民事诉讼法庭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故除非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参加开庭的案件等以外,对于下文的流程,法律均允许律师实施。



流程

(一)法庭调查

宣读完法庭纪律后,法官会宣布开庭,开启法庭调查。

第一,原告代理人陈述诉请以及事实与理由: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全文宣读起诉状且就是否增加、变更诉请以及事实与理由进行陈述即可。

因起诉状已送达给被告、第三人,少数情况下,法官会先询问原告对诉请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是否有变更、补充,如无变更、补充,则要求原告直接陈述“诉请、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即可”,或者原告宣读完诉讼请求之后,会询问“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状一致”,此时如一致,通常法官会要求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否则就变更或增加部分进行陈述即可。

第二,被告、第三人答辩:

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第三人答辩期,被告、第三人有权递交答辩状。但逾期递交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庭审继续进行。

由此,实践中,被告或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常常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实施“突然袭击”即当庭递交答辩状或仅口头答辩。此时,原告或代理人应及时做好对被告、第三人的口头答辩的记录工作(如对方也提交了答辩状,应勾画重点意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庭调查环节贯穿整个庭审过程。如法官对一方进行发问,作为代理人应谨慎回答:

一是注意回答的准确性。对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问题不要轻率作答,对不清楚的事实、材料一定要核实后才能作答。

在此特别强调案件大事记的重要性,因为法官可能需要核实有些案件的背景信息。

二是注意问题相关性。法官作为专业人士,一般不会就无关问题进行发问,但如确实就无关问题进行发问,可告知法庭,此问题与案件无关,无权代当事人作答,如法庭告知了与案件的相关性,出于对法庭的尊重,在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据实回答即可(何况人类的理性均有限,律师并不能保证自己对所谓问题与本案是否“有关”的判断必然准确)

三是虽然法律并未赋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的权利,但实践中,法官出于庭审习惯或查明事实的需要,有时会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此时,同样需如上文一样注重回答的准确性和问题的相关性,此时如对方的问题与本案有关,可直接回答:该问题与本案无关,代理人无权作答。

第三,原告举证:

基于提高庭审效率的需要,建议事先提交完整的纸质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编号、名称和目的等),针对复杂且证据较多的案件,建议也准备证据清单的电子版。实践中,部分律师代理人因工作习惯不会准备上述材料,或者为实现“突然袭击”的效果,故意不准备上述材料,此时,作为被告代理人应做好记录准备。

需要提示的是:

首先,作为原告代理人,应及时做好对被告质证意见的记录工作,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必要时(如对方对该项证据的异议关系到诉讼标的的整体界定甚至案件结果)可向法庭申请就证据作补充说明。

其次,作为原告代理人,无论对于该案是否进行过模拟法庭,都应事先基于对方立场提出异议,以便提前修正完善证据清单,不应因自己对于证据的描述不完整不恰当导致对方的可乘之机(当然,如因水平原因则无可指摘)

最后,虽然根据新证据规定,逾期提交的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应当采纳,但法庭有权根据逾期提交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处罚,因此建议原告代理人谨慎对待。

第四,被告质证:

就原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提出意见。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

首先,仅就不认可的内容提出异议(如对真实性不认可等)即可,不必对认可的内容予以明确表示,以便后续庭审或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时补充或完善。

其次,如上所述,根据新证据规定,逾期提交的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应当采纳,但对方逾期提交的行为显然降低了庭审效率(尤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而言,某种程度上逾期举证是对法庭的不尊重),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告代理人有权向法庭说明对方的逾期举证行为,且向法庭说明,“因对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庭后会提交详细质证意见,如与当庭质证意见不一致,以庭后意见为准”。

最后,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提出对方逾期举证之前,需考量自身是否也有其他证据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并未事先提交但可能需要当庭补充,如有,则不必就对方逾期举证提出异议(“打脸”),否则,可提出异议,基于对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衡量,可能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在举证上的决策甚至诉讼策略。

(二)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前,法官通常会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对于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不可为了迎合法官而随意认可。如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有缺漏,应委婉表达,如“同意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但建议补充如下焦点······”。

通常来说,辩论阶段主要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关于事实(问题)

基于法庭调查阶段所反映的事实(证据)问题,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基础,同时基于多数案件中适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或其他原则进行主张。

特别指出,法律中并未规定民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发问环节,故对于属于本方举证责任但缺乏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这样陈述:“某某事实属于本案的关键环节,建议法庭向对方当事人核实。”

第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注意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存废、效力,结合事实说明应适用此法还是彼法等问题。

第三,基于庭审效率的考量,法庭辩论通常有一到两轮,律师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且简洁表达,虽然辩论的目的不在于说服或者驳倒对方,在于说服法官,但对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旁听当事人而言,一定程度地驳倒对方或者发言的主动性是其观点说服力的体现,律师需要适当表现。

(三)最后陈述

根据各自立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代理人通常可以陈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第三人)全部诉请”,被告代理人可以陈述:“请求依法驳回被告全部诉请”,第三人代理人可以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特殊情况下,对于基于事实、法律和庭审情况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以及被告被判决承担责任后将可能对其形成债权或诉权的第三人代理人,可以陈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对于原告诉请确有理据,但应由其他被告承担的,可以陈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XXX的诉请”。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庭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可以陈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可以陈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复制庭审笔录,修正完善代理词并提交

规范流程应当是庭审时就同步记录关键信息,庭审后立即复制庭审笔录。虽然最高院有政策规定代理人可复制庭审笔录,但因该政策的效力问题以及不同法院、法庭的习惯,有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待法官同意才能复制笔录,或者可能到案件判决后才能复制笔录,此时则会对案件代理词的书写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建议庭审时务必记录关键信息或者如有两名代理人,则可一名负责记录,一名负责庭审。



基本技巧

在上文对于流程进行阐述时,也包含了对于相应流程的技巧的陈述,故本部分仅指贯穿于整个庭审的基本技巧。

第一,根据庭审情况和法官习惯调整语速,通常情况下语速平缓、适应书记员记录的节奏(席位上有电脑可以查看同步笔录),如书记员记录较快,也可以适当加快语速。对于习惯律师使用正常语速,庭后再修正笔录的法官来说,应当使用正常语速。同时,发言时,注意法官的表情、动作(如是否在记录)等,以调整自己的庭审状态。由此,笔者特别提示,在平常的法庭发言中应练习不同的语速,以免法庭发言时需要降低语速、加快语速或使用正常语速时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发言时内容简洁、声音洪亮是基本要求,同时可结合情理进行阐述。



注意事项

(参见法律研究咖:“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载于“事实甚于雄辩”公众号 ,2023-05-22 23:41 发表于重庆)

第一,切勿“掉书袋”,对于基本法理简单陈述即可,不需要详述基本法理的概念、渊源等。

第二,一般不必详述法条,但可陈述法律或司法解释名称和条文序号,同时结合事实和法律,以三段论结论的方式陈述,如根据某某法条(序号),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三,一般质证时仅涉及三性和证明目的,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除了结尾部分确需简要强调以外,一般观点和内容尽量不重复。

第五,慎用比方。打比方的好处是便于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计算机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解释,但如所打比方与本案的相关度或相似度不高,或者法律适用要件有显著差异(如以合同纠纷解释物权纠纷等)又或者本案事实不属于专业性过强案件、本无需打比方的情况下,将适得其反。

第六,在必要时如认为辩论基于的“事实”不符合真实情况时,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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