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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可能在一个没有金矿的地方挖出金子来。

 福田小院 2018-08-11
 国内一些自称保守主义者的才俊比较有意思。他们看到,英国近代保守传统,不经大规模革命动荡即进入现代文明,所以主张中国也要学习保守主义的传统,这样才能顺利进入现代文明。法律学者朱苏力老师说,英国是习惯法,就是尊重习俗,所以中国也要发掘本土法律传统,这样才能搞成法治。这些说法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一是大而无当,反映了一种粗糙的类推思维。如果跳出这种隧道眼思路划的圈子,把那些历史和法律的大词包装去掉,这些说法的荒谬就很显眼 --- 它违反基本的生活常识:人只能在存在某种资源的地方才能挖掘出那种资源。比如说,老赵出门到处挖金矿,没找到。邻居老钱在后院里挖出来块金子。老赵说,是我错了,不该出门,像老钱那样挖后院就能挖出金子来。所以,老赵就回头挖自家后院去了。那种本土资源论基本上是这么种思路。中国历史比英国历史要长,如果本土有法治资源,或者本土的法治资源质量不错,两千多年还没有挖出点名堂?搞法律不同于吹文化牛逼,它要用具体法律技术解决具体司法问题。所以,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传统中有没有可以解决现代司法中那些复杂问题的技术资源?这种实实在在的东西,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像道德文章那种玄学,牛逼吹一大堆可以相当于什么也没说。

二是知识残缺,缺少对研究对象的钻研和深入了解。比如说,英国法尊重习惯不假,但它不只是习惯法。至少在两个层面上,那种把英国法当成习惯法的做法是错误的 --- 几百年前这么讲,还有些道理,现在还这么讲,连盲人摸象式知识都算不上。首先,象大宪章这种官文和英国议会的立法不是习惯法,像1689年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很多条目都与传统习惯不合。其次,普通法尊重传统司法习惯和习俗,同时也改变这些习惯和习俗,而且12世纪末起,英国王室在设立最高权威的普通法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及后来的Court of King's Bench)的时候,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整合各地司法习惯和习俗,既改变旧习旧俗,立新习新俗。所以,到了16世纪,大致只有国王法院的法才是标准的普通法,很多各地法院的旧习旧俗已经不见了。

发掘传统资源没有错,但前提是传统资源中必须有质量过得去的值得发掘的东西。英国能从传统中发掘出原生的现代文明资源,因为那里有高质量的传统资源,比如司法技术等。而且,那种传统曾经吸收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各民族和各国家的资源,像罗马法传统、教会法传统、欧洲的封建土地制度等。它并没有一个单一的传统来源。如果看一下英国历史和一些法律文献,可能跟中国传统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个人群中的专业人员(比如说官吏、法官、国王谋士等)在思维精细度上差异巨大。直到20世纪初,中国官府审理案件的司法技术精细度离英国16世纪还差很远。从前一段时间抽梯子案件发生后,那个出来释法的法官言论看,现在这些人的司法水平连15世纪一个英国乡里院的审理水平都达不到。最大的问题,一是法律思维粗糙,二是没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理性。回到开头讲的那个道理,人不可能在一个没有金矿的地方挖出金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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