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经营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兑付的3个处理技巧

 慈悲诚意 2018-08-13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兑付的3个处理技巧,今天看到有票粉儿在后台留言,问碰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承兑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今天天下通商贸就和各位票粉儿聊一聊。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兑付的3个处理技巧

背书不连续常见的有哪些形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

例如:甲转让给乙,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丁的印鉴,乙与丁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甲转让给花花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花花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转让给乙,乙的印鉴盖的不清,导致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兑付的3个处理技巧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兑付的3个处理技巧

背书不连续该如何处理?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

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超过限定期限的,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不能兑付的3个处理技巧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这个条款的含义是,如果持票人丧失前手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或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具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款项。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兑人和持票人不在一个地方,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塬则,将给持票人的诉讼带来麻烦。

好了,今天的票据知识就先讲到这,喜欢我们的文章记得转发分享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此转摘无意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告知,立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