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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融资的追索权

 zzyc 2015-05-06


      票据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被广泛使用,是买方向卖方进行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长期以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得到了充分运用和强调,如今票据的融资功能也日益被企业和银行所推崇。
 
  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对于解决企业特别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相互拖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根据近日出炉的1月份金融数据,在1.62万亿元新增信贷中,票据融资达到了6239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近四成。从去年11月份以来,票据融资就一直保持着上升的趋势。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票据融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长期而广泛的运用。
 
  自我国《票据法》实行以来,票据的融资功能正逐渐被加以重视,票据承兑与贴现市场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但是这相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票据融资市场的发展仍比较滞后,相应的法律条款尚未能跟上票据融资产品的开发,甚至可能制约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什么是票据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明令禁止纯粹的融资性票据。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来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
 
  传统意义上所谓的票据融资指的就是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未到期的票据,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票面金额以及既定贴现率。计算出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余额部分支付给客户。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据向票据载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对企业而言,贴现即贴息取现。
 
  贴现业务的流程图
 
  贴现额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年贴现率×未到期天数÷360天)
 
  贴现业务形式上是票据的买卖,但实际上是信用业务,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票据金额的支付人。票据贴现必须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和银行协商确定。

      一般地讲,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主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由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基于是的商业信用,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要高。
 
  票据融资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了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另一方面,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票据的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也相对较小。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票据贴现年利率在2008年9月还在5%左右的水平,10月在4.5%左右浮动,而在当年11月的时候,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在月末大幅下滑至3%,此后一路走低。12月维持在2%,到今年1月已经跌至1.5%左右。 票据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以当前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为4.86%作为对比,票据贴现的成本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票据融资相比商业贷款手续简单、办理快捷、金额灵活,急需短期资金周转又持有票据的企业显然将优先选择票据融资。
 
  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目前我国国内大大小小的商业银行都开展了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
 
  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
 
  而无附追索权的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放弃对贴现企业的追索权的贴现业务。即银行从持票人手中买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同时承诺在基础交易真实的情况下,票据发生风险时放弃对持票人追索权的票据融资业务。基于风险补偿,放弃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利率要稍高于一般的票据贴现利率。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利率一般参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金额较大时可以适当优惠。在无追索权票据贴现项下,追索对象排除贴现申请人,并没有放弃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尤其是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是基于对承兑人的信任,即相信承兑人到期一定能够偿付票据金额。因此,开办无追索权的贴现业务对银行而言,风险有一定程度增加,但收益会随之提高。

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需求而开发出来的银行产品。商业汇票是一种常用的支付结算手段。但由于票据追索权的存在,一些企业普遍担心票据一旦被追索,自己必须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因此希望将风险进行转移。于是在贴现协议中约定,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这部分的企业宁可承担一定的成本,也要将风险转移出去。
 
  虽然许多银行都推出了无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业务。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上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票据权利,以及附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法律效益。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中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履行保金后,向汇票上所有票据行为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是继票据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从这一立法条款来看, 规定了背书人的严格担保责任。背书人既要承担承兑的保证责任,又要承担付款的保证责任。纵观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没有任何关于背书人可免除承兑和付款的保证责任。
 
  另外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果贴现时,企业在汇票上记载有“无担保背书”文句的,该记载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背书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纵观《票据法》中的规定,可见背书人的担保责任是强制性的责任。所以无追索权背书是不能得到我国《票据法》支持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都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作用的有价证券,票据法赋予正当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就是为了提高其信用、增强其流通性。在无追索权票据贴现的实务中,企业在背书转让票据时,通常会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放弃对其的付款追索。在合同中排除追索权,似乎有违票据法赋予固有的票据权利的精神。而且作为此类合同的买方,即购买票据的银行,接受这类条款对己也是极为不利的。
 
  由于票据贴现可以分为附有追索权的贴现和无追索权的贴现。因此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那么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的时候,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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