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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被判刑|从项目负责人玩忽职守获刑案例谈一把手的安全观

 扬帆35 2018-08-14












 为帮助各位安全朋友能在安全职业生涯中能及时辨识自己职责、严格履行职责,规避风险,实现尽职免责
  安全向前看正在收集历史安全人/企业负责人被判刑的案例,通过前车之鉴的案例学习,让各位在工作岗位中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让尽职免责变成现实。
  若各位有更多案例,欢迎向小编提供,安全向前看进行整理。



今天一网友求助:

1:各部门车间没有兼职安全员。

2: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都把所有的安全事情推到安全部。

3:每月安全会,各部门和总经理都质问安全部为什么这个没做那个也没做?

4:安排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参加外部安全培训,他们都不去。

面对上面问题如何破冰!


针对上述求助听听网友怎么说


1

网友水某某

最好让市区通报你们总经理,利用外部政府监管倒逼企业负责人。


2

网友王某某

安全部门的职责定位是衡量一把手安全管理能力的依据之一


3

网友何某某

重点说服总经理,看看他的态度是怎样的,总经理或者说实际控制人作为法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论他是否想管,出了事情,他是怎么都跑不掉的,而安全人员,是协助他尽到安全生产责任的!还是那句,不是责任大不想管,而是不管责任才大!

既然责任是法定的,为什么不好好管管?尽职才能免责


4

网友龙某某

针对这个情况:感觉上,要么你有问题,要么公司有问题。你有问题,赶紧反省行动!公司有问题,找一把手或者二把手谈,获得支持,尽快行动。否则,走!必须得走,对你和公司来说是双赢!


如果是你,你该怎么破呢?欢迎下面留言,谈谈你的想法!

针对上述求助,我认为最大问题:①责任制落实问题,②负责人是否明白自己究竟在安全生产中承担哪些责任?更甚至说懂不懂安全生产。


若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需要安全部门重新梳理,定制度、列责任、落奖惩、强培训;


若是负责人的问题,就需要你引导、沟通,帮助领导站位,要让他们懂、更要让他们怕。


安全人如何与领导沟通推荐点击阅读多少安全人,败给了不会说话


下面给大家讲一份最近发生的项目负责人因玩忽职守获刑案例。


身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却对施工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抱着侥幸的心理,致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近日,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郭某因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刑。


今年29岁的郭某,原是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据指控,2015年7月30日,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秋浦河路(东二环路-北京路)道排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1月20日,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授权郭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不规范的安全隐患。郭某未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5年12月1日17时许,工地发生土方坍塌,致使沟槽内两名施工人员被埋压。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下肢受伤。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缺失、违规施工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16年8月15日,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当涂支路(华山路-南淝河路)道排及当涂支路内涝治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8月20日,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授权郭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包河区重点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现场围挡缺失、井口防护设施不合要求、警示标志缺失等安全隐患。郭某未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7年4月10日16时左右,合肥市包河区外国语第二小学三年级学生周某某(男,2008年生)放学路经当涂支路道排工地,坠入13号电排井并溺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庭审中,对于指控的事实,郭某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玩忽职守罪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玩忽职守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此处仅列出涉及到人身伤亡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

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

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

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

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下面细数《刑法》中安全人/企业负责人应该有那些罪?

1

重大事故责任罪

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5

危险物品肇事罪

6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

不报或谎报事故罪

8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

消防责任事故罪

10

重大飞行事故罪

1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

交通肇事罪

14

玩忽职守罪

想了解上面14个罪名及相对应处罚,请直接点击《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看详细解释。


看完文章后针对前面网友求职,你觉得应该怎么破?欢迎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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