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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三无产品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今日关注888 2018-08-14
买电动遥控车,因标示不合格状告商场,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审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梁丽(化名)诉称,她于2014年4月3日在成都某商场花费1016.9元购买了7辆电动遥控车,使用后发现包装中均配有充电电池和充电器,该电池和充电器无生产商、合格证、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等信息。经查询商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生产范围均不包含电池和充电器。被告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中包含的电池和充电器是三无产品,也没有按照产品的性能作出如实描述,隐瞒了涉案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原告正确使用涉案产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实属欺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 016.9元,并依法三倍赔偿,共计4 067.6元。

  被告辩称,被告已履行进货查验备案义务,所售电玩具标识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销售商品行为没有虚假宣传和可以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也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消费欺诈,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退货,被告退还货款以及三倍赔偿;被告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如数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原告梁丽在被告处购买七辆电动遥控车,并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被告销售的涉案电动玩具均含有充电电池和充电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及GB19865-2005《电玩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玩具的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不被认为是玩具,即使它们随玩具一起提供”,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电玩具充电电池和充电器的产品信息的行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故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 016.9元及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所购货物退还被告。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梁丽货款1 016.9元,并依法赔偿3 050.7元,同时,梁丽将所购买的7辆电动玩具车退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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