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孙某从某酒行购买山东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金箔酒六箱共计36瓶,价款14328元,次日该酒行出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孙某全程拍摄视频保留证据并授权委托律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3月13日,孙某与市民王某某在金街某超市,孙某指认涉案金箔酒后,王某某从货架上取下并购买涉案金箔酒5瓶。3月14日,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4月1日,孙某以经营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14328元并主张十倍赔偿。依据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二:一是孙某是否为正常消费者。二是酒行的销售行为及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失赔偿及十倍赔偿构成要件,孙某诉请要求返还货款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孙某作为某高校大一学生,一次性购买6箱(36瓶)金箔酒且全程视频保留证据,并于购买次日立即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其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此外,孙某在已经委托律师、对涉案酒品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谨慎度情况下,仍与市民王某合谋购买金箔酒并通过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直至诉讼来牟利,原告为非正常消费者。 同时,对金箔酒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危害的问题,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涉案金箔酒在该《通知》发布之前生产,孙某没有证据证明金箔酒有实质性危害,其从酒行取得发票的当天即委托律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且事后在已确定诉讼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一起购买涉案金箔酒,故孙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十倍赔偿,其对该商品的标准、规格及自己购买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等情况具有完全的认知。 孙某的消费利益及消费安全并未受到损害或危害,不能认定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及酒行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消费权益,故对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在《通知》发布后,酒行出售给孙某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买卖金箔酒的合同无效,孙某要求被告酒行返还货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孙某应返还购买被告某酒行的金箔酒。某酒业公司作为案涉金箔酒的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评论: 来源:招远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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