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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蒙原马铃薯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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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以下简称淀粉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以下简称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淀粉工业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模块同步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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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淀粉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淀粉工业的排污许可证。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指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胚芽、纤维、蛋白粉、谷朊粉以及葡萄糖酸盐等生产也适用于“淀粉技术规范”,但由胚芽制玉米油、糖醇的生产不适用。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取得火电部分排污许可的企业,本次申报,依然用同一个账号登录申报系统,选择淀粉工业相应模块填报即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淀粉技术规范”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次发布的“淀粉技术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落实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限值确定方法以及环境管理要求,为下一步环境管理打牢基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淀粉工业应于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根据“淀粉技术规范”,淀粉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有以下几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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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类提出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的许可管理类型(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和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分类提出许可排放限值要求。重点管理单位是指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排污单位则为简化管理单位。

对于废水排放口,排污单位综合污水排放口和单独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淀粉技术规范”规定对重点管理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简化管理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废气排放口,排污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燃硫废气、破碎废气等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无论重点管理单位还是简化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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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确定方法。

“淀粉技术规范”给出两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从严确定。一种是基于排放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进行计算,地方标准有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基准排水量要求的,从其规定;一种是基于实际调研得到的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产品产能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结合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1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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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与改善水环境质量密切结合,强化氮磷相关许可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淀粉工业属于总氮和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因此,“淀粉技术规范”规定实行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除了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如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在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中,对于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排放口,规定总氮、总磷均应进行自动监测,其中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除此之外,为进一步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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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合理确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考虑核算实际排放量需要和兼顾企业经济成本,“淀粉技术规范”要求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安装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自动监测设施,其他污染物按月或季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为鼓励执行规范的企业,减轻企业负担,如雨水排放口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简化管理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按季或半年监测;雨水排放口无需监测。同时,结合行业废水水质特征,还规定了“溶解性总固体”作为选测项目。对于废气,除锅炉废气排放口按HJ 820进行监测外,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均半年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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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体现对简化管理单位的简化要求。

除了在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自行监测要求方面有所不同外,考虑抓大放小和提高规范可行性,在生产设施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与记录频次、执行报告提交周期及报告内容等要求方面,对简化管理单位明确了相关简化要求。如简化管理单位仅需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由重点管理单位的11项降至6项。为方便排污单位申报和执行排污许可,“淀粉技术规范”还以附录形式给出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供排污单位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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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规定了薯类淀粉废水土地利用和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

根据薯类淀粉生产和废水水质特征以及处理难度等情况,结合国外以及我国已开展的相关实践,促进资源的再利用,“淀粉技术规范”规定“薯类淀粉生产废水进行土地利用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为给薯类淀粉废水土地利用留出空间,同时防范相关环境风险。此外,“淀粉技术规范”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在排污许可制度推行中逐步实现更加系统全面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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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排污许可证。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指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其中,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是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等也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取得火电部分排污许可的企业,本次申报,依然用同一个账号登录申报系统,选择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相应模块填报即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次发布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落实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限值确定方法以及环境管理要求,为下一步环境管理打牢基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应于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根据“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有以下几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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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整覆盖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生产类型。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135)包括牲畜屠宰(1351)、禽类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3)三个小类。其中副产品加工又包括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并未被涵盖在现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适用范围中,而是执行GB 8978。为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要求,“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完整覆盖整个行业类别,并对副产品加工中污染相对较重的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两类生产提出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其他副产品生产可参照执行。此外,结合行业存在的“厂中厂”情况(即一个公司将场地租给多个商户,各为法人,商户自备生产设施,公司为商户提供水、电、气(汽)及污水处理的运营模式),将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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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类提出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的许可管理类型(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和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分类提出许可排放限值要求。重点管理单位是指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则为简化管理单位。

对于废水排放口,排污单位综合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规定对重点管理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中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简化管理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废气排放口,排污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羽绒清洗的分毛废气和除尘废气、肉制品热加工的烟熏废气和油炸废气、畜禽油脂加工中的炼油废气和加热炉废气、无害化处理中的焚烧炉废气和化制废气等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无论重点管理单位还是简化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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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确定方法。

结合现行排放标准规定情况,“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给出两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从严确定。一种计算方法是基于排放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进行计算。按GB 13457GB 8978计算时,对于缺少的氨氮、总氮、总磷间接排放浓度可采用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天然肠衣加工和畜禽油脂加工的基准排水量可采用近三年的实测平均值或采用“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推荐数值。地方标准有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基准排水量要求的,从其规定。一种计算方法是废水直接排放时,按照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产品产能进行计算。对于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定根据其许可排放浓度和设计处理水量计算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1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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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与改善水环境质量密切结合,强化氮磷相关许可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属于总氮和总磷排放重点行业。因此,“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规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除了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如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在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中,对于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排放口,规定总氮、总磷均应进行自动监测,其中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除此之外,为进一步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执行标准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此外,还规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进行土地利用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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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明确无害化处理设施执行排放标准并加强恶臭气体控制。

综合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名录、规范及管理实践,“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焚烧炉和化制设备排放废气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为加强恶臭气体控制,一方面对待宰圈、屠宰车间、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的原料库及加工车间和包装设施、生化处理设施等多个环节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严格管理;一方面要求对化制设备或车间排气筒监测非甲烷总烃,并要求所有排污单位监测臭气浓度。此外,“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在排污许可制度推行中逐步实现更加系统全面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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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合理确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考虑核算实际排放量需要和兼顾企业经济成本,“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要求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安装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自动监测设施,其他污染物按月或季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为鼓励执行规范的企业,减轻企业负担,如雨水排放口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简化管理单位的废水主要排放口按季或半年监测;雨水排放口无需监测。同时,结合行业废水水质特征,还规定了“色度”、“溶解性总固体”作为选测项目。对于废气,除锅炉废气排放口按HJ 820进行监测外,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均半年监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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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体现对简化管理单位的简化要求。

除了在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自行监测要求方面有所不同外,考虑抓大放小和提高规范可行性,在生产设施和燃料信息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与记录频次、执行报告提交周期及报告内容等要求方面,对简化管理单位明确了相关简化要求。如简化管理单位仅需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由重点管理单位的11项降至6项。为方便排污单位申报和执行排污许可,“屠宰及肉类加工技术规范”还以附录形式给出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供排污单位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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