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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

 梵心4466 2020-03-16


导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101-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煤炭加工行业(C252)”中的“煤制合成气生产(代码C2522)”“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代码C2523)”类别中排污单位。
煤炭加工行业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单元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主要包括:原料煤卸料、储存、备料和输送系统废气,各生产装置工艺废气,公用辅助系统废气等。其中:
1)原料煤卸料、储存、备料和输送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2)各生产装置工艺废气包括气化过程工艺废气、工艺加热炉、酸性气脱除及硫回收等过程。各气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尽相同,固定床常压煤气化中废气主要来自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以及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排放的废气,其中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如果燃料为煤的话,污染物还包括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造气循环水冷却塔废气中污染物主要为氨、硫化氢、酚类、氰化氢、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废气主要来自煤仓和灰仓,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如有热风炉,污染物还包括氮氧化物。酸性气体脱除和硫回收工艺废气主要来自尾气洗涤及处理过程的废气,酸性气体脱除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甲醇、非甲烷总烃,经蓄热式氧化炉焚烧后污染物变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回收工艺废气为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硫酸雾(适用于制硫酸)。各生产装置加热炉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3)公用辅助系统废气主要来自储运系统、给排水系统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储运系统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给排水系统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主要为烟尘(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 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噁英类。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包括:气化废水、生产过程的工艺废水、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盐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其中:
1)气化废水主要来自碎煤气化废水和粉煤、水煤浆气化灰水,污染物主要为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铅、苯并(a)芘(仅碎煤气化废水包括)。
2)工艺废水产生于气化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等。
3)浓盐水主要来自浓盐水处理设施,污染物主要为  全盐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4)初期雨水产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悬浮物等。
5)生活污水产生于员工生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确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等。其中: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挥发性有机物物,化学需氧量、氨氮。2.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铅。3.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硫化氢、氨、苯并(a)芘、甲醇等;废水中的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等。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废气排放口: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和煤液化煤粉制备中磨煤干燥机、酸性气体脱除中蓄热氧化炉、14 MW及以上工艺加热炉、硫回收和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烟尘(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苯并(a)芘、甲醇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总汞、烷基汞、苯并(a)芘、总砷、总铅;废水总排口许可排放浓度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
以废气排放口为单位确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14 MW及以上加热炉许可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硫回收生产单元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其余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以废水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过程应满足GB 18484中相关要求。
b)加热炉、干煤粉制备磨煤干燥系统、煤液化催化剂制备催化剂干燥系统燃料采用低硫燃料气。
c)采用固定床常压间接煤气化工艺的排污单位,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或其他设施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d)低温甲醇洗装置应采用水洗或热氧化(碎煤加压气化)措施,减少甲醇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e)工艺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输送、敞开液面、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GB 37822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f)块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棚或密闭料仓等方式储存。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等方式密闭储存。料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汽车卸煤槽/火车翻车机采用喷水、水雾抑尘或封闭方式。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采用封闭措施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原料煤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
g)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h)开停工过程中应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生产装置吹扫过程应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以最大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各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情况记录包括开停工、检维修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持续时长、情形描述、应对措施、污染物排放浓度等。
废水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严禁进入蒸发塘。
b)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c)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废水暂存池、蒸发塘等应符合GB/T 50934等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e)做好排放口管控,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f)做好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加强气化炉渣、废碱液、结晶母液、结晶杂盐、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
b)固体废物储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7、GB 18599要求。
c)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去向(暂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d)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排放情况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监测,设有蒸发塘的还应对进蒸发塘废水、蒸发塘液位以及蒸发塘对照井、监测井进行监测。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和主要废气排放口中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烟囱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14 MW及以上工艺加热炉中氮氧化物,硫回收中二氧化硫,危险废物焚烧炉中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一氧化碳、氯化氢应实行自动监测。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按月记录,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工况按日或班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均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等。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等。
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为合规。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其排放浓度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常见十五问解析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适用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2)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3)行业的排污单位。
煤制合成气生产是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过程,其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这些排污单位既包括煤制天然气等现代煤化工企业,也包括采用常压煤气化工艺生产合成气的企业。不包括:列入4513(煤气生产和供应业)的用于燃气供应的煤制合成气;列入相关的制造业中的采用非煤制合成工艺生产的一氧化碳、氢气、甲烷等。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活动的排污单位,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这些排污单位既包括煤制气、煤制油等现代煤化工企业,也包括采用常压煤气化工艺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列入相关制造业中的采用非煤制合成工艺生产各种燃料的;列入其他原油制造(2519)以煤焦油为原料加氢精制和转化的活动。
若排污单位中有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单元,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排污单位中自备热电站执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2、本标准中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如何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3、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填报行业类别时,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煤炭加工(C252)”“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2)”类别;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煤炭加工(C252)”“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3)”类别。
4、哪些设施需要进行编号?
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和排放口均需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5、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图件应包括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和生产工艺总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公用设施等名称和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和废水排放口位置。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应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生产工艺总流程图应给出全厂总物料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并标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环节(设备位号、排放位置和去向)。
6、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有何差别化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本行业中硫回收尾气排放口、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废气排放口、粉煤加压气化备煤干燥废气排放口、部分工艺加热炉烟气排放口等为主要排放口,原料煤储运系统废气排风口、酸性气洗涤装置排放口等为一般排口。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其他排放口不设置许可要求,仅需填报排放口相关信息。
7、废气排放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和许可排放浓度如何确定?
废气中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GB 14554、GB 18484、GB 37822(完整名称)等确定。待本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8、废水排放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和许可排放浓度如何确定?
废水中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9、挥发性有机物如何管控?
本标准未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进行许可,但排污单位应参照环办〔2015〕104号文所附《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等环节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待新核算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同时,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在运行管理要求提出工艺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输送、敞开液面、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GB 37822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10、废气主要排放口哪些污染物项目需要许可排放量?
14 MW及以上加热炉许可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硫回收生产单元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其余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正常工况下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1、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
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单位燃料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并从严确定。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即“三者取严”。
12、废水外排的排污单位,其总排口哪些污染因子需许可排放量?根据环评批复或管理要求,废水不外排的排污单位,如何许可排放量?
废水外排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应明确年许可排放量。
废水不外排的排污单位,不许可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但需要在填报产排污环节时明确各股废水排放去向。对于废水排入蒸发塘的排污单位,进蒸发塘废水需要开展相关监测。
13、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不影响发证。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14、自行监测要求中,自行监测因子如何确定?
本标准列出了应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的最低监测频次,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15、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如何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物,硫回收单元排放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其他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且按产生量进行核算。

附图:典型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示意图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整理: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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