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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程事故,建设单位完全没责任吗?浅谈建设单位“七宗罪”

 lmf2004 2018-08-15

无论在哪里,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人们第一想到的是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也往往主要是施工单位。不可否认,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的工程质量事故与施工单位息息相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忽视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的不当行为也是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1、任意缩短工期

发生工程事故,建设单位完全没责任吗?浅谈建设单位“七宗罪”

为了尽早完工投入生产经营,建设方往往对施工单位施加压力,任意压缩工期,违背客观规律。施工单位不得不打破正常的施工程序施工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违法发包或指定分包商

发生工程事故,建设单位完全没责任吗?浅谈建设单位“七宗罪”

由具备资质的施工方承担施工任务,既是《建筑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实践中,建设方往往违法发包或指定分包商,使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实际承担施工任务,既践踏了法律,又为工程质量事故播下了种子。

3、严重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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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方不得不垫资施工。在严重拖欠程款的情况下,无法按期支付材料费和人工工资,不得不采购劣质材料和选择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为工程质量留下重大隐患。

4、采购不合格的材料

发生工程事故,建设单位完全没责任吗?浅谈建设单位“七宗罪”

有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设方负责供应主要材料。由于种种原因,建设方采购劣质材料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即使明知建设方供应的材料不合格,由于建设方的优势地位,施工单位也难以拒绝接受,使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成为可能。

5、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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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与工程质量事故形影相随。建设方有关人员收受贿赂后,必然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施工方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视而不见,其对工程质量的危害不言而喻。

6、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当

发生工程事故,建设单位完全没责任吗?浅谈建设单位“七宗罪”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不一定是施工方的原因。建设方委托不合格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不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怠于履行监理职责时,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

7、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如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就运用于施工、不提供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等资料、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这些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违反这些程序,就意味着按下了启动工程质量事故的按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事故与建设单位紧密相关。据统计,80%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与建设单位的不当行为有因果关系。然而,很少有人关注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被追究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为此,应从四个方面大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规制。

一是强化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规章,堵塞漏洞,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建设单位违法成本。

二是注重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上,发现涉及建设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能放任不管,姑息养奸。

三是注重对建设单位违法的预防。要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不愿意实施违法行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建设单位不能实施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使建设单位不敢实施违法行为。

四是改变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从法律上讲,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约双方,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然而,从实践中看,与建设单位相比,施工企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突出表现在低于成本竞标、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无力拒绝建设单位指定不合格分包商和采购的劣质材料设备、容忍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等等,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可以从控制施工企业的数量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改变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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