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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 | 在抚养权这件事情上,明星和老百姓一样的

 风舞猿 2018-08-15
素人争夺小孩抚养权的事例比比皆是,在镁光灯底下活动的明星也不例外。
八年前,那场闹得满城风雨的台湾明星贾静雯和前夫孙浩的离婚案,不知还有谁记得?这场注定悲剧的离婚案在纠缠、撕扯数月后,以贾静雯净身出户,孙志浩放弃对贾静雯的财产分割请求权告一段落,但双方都不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一个是明星,一个是富商,双方经济收入、抚养条件都十分优越,这场抚养权官司当年从美国打到台湾,最终以贾静雯夺得抚养权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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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实践中夫妻离婚会遇到很多棘手问题和障碍,如财产、债务、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很多时候,比起难处理的财产问题,抚养权问题的处理难度似乎有过而无不及。财产毕竟乃身外之物,只要双方以财产“换自由、换解脱”的心态对待,就相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抚养权究竟会怎么判?
对孩子的抚养权争议,一些当事人朴素的观点是,失去了抚养权就意味着失去孩子,也有一些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这就造成了很难找到缓和地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都感到头疼的。
举一个刚发生不久的何洁和赫子铭离婚的事情来说,两人不仅财产分割有争议,连小孩抚养权归属都争得不可开交,不难看出何洁对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多么在意,如果两人能够以小孩的成长为首要考虑心平气和协商一番,或许也无需走到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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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实践中,二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一般都会判归母亲抚养。除非男方有证据证明,母亲的身体不适合抚养孩子,或者母亲根本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母亲在客观上不能抚养孩子的条件,男方也是有可能争取到二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的。
对于哺乳期之后十周岁之前的子女抚养权的争取,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法院会以对小孩成长有利为原则,比较双方父母各方面条件,如教育水平、工作性质、工资收入、家庭环境等,并考虑子女目前的生活状态,综合判断由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离婚时父母双方发生抚养权争议的,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但孩子选择的一方对孩子明显不利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抚养条件,法院也可能作出相反的选择。
所以,离婚夫妻如果想要争夺抚养权,也就得从上述方面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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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看孩子怎么办?
在不幸的婚姻中尽快抽离出来是明智的选择,但是有些人认为离婚就万事大吉,再无瓜葛,其实不然,假如有小孩的话,身为小孩父母的这层关系是永远抽离不了的,比如离婚后还有小孩的抚养费、探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又让我想起一件事,那就是明星黄奕与黄毅清两人因女儿的探视权在网络上唇枪舌战的事,不禁思考:难道黄毅清就不能放过黄奕吗?
黄毅清可能会反问:那谁放过我呢?我只是想看孩子,有错吗?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只要抚养费,不让对方看孩子,怎么办?很显然探视权问题黄毅清这些年在不断争取,抱走小孩、网上抹黑黄奕、上节目声讨黄奕……这都是围绕黄奕不让黄毅清探视小孩展开的系列举动。这些行为都比较极端,其实完全可以采取正当合法的行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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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幸,这对夫妻最终的确是通过法律程序去处理这个问题,也就避免了更多狗血的情节发生。
补充一点,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望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以,对享有抚养权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可大胆采用以上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并且,协助间接抚养一方行使探视权其实有益于小孩的成长,试问,这个家庭因你们而破碎了,难道不是尽一切可能给小孩完整的爱吗?小孩需要父爱,当然也需要母爱,这是同等的。
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再继续追问,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明明法院判决离婚,并且离婚判决中对抚养权和抚养费也做了处理,但,难就难在,间接抚养一方不给抚养费了!这里有一个操作,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离婚协议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可能有人会问,那要是给不起这个抚养费呢?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给了,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客观上履行抚养费给付有些困难,但不意味着义务可以免除,如果给不起抚养费一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请求减少给付。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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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离婚案件的时候,夫妻双方为了争夺小孩抚养权,往往都是穷尽各种理由争取,并不够冷静客观。其实,家庭破碎本来会使小孩的生活有所转变,严重些还可能造成伤害,如果再因为抚养权问题加深矛盾,甚至互相仇视、撕裂、敌对,这对孩子的伤害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协商抚养权归属时,如果双方冷静些,一切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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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旭东律师,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处事大胆干练,擅长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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