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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职务犯罪全面解读与分析(九)泄露国家秘密罪

 周林涛cs6yc5n4 2018-08-16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理论解读】


3.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的细则的规定。


2.  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则包括上述三类秘密。


3.  泄露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以及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泄露的方法并没有限制。


4.  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向其泄露国家秘密的,成立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5.  故意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如果非法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是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6.  单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宜从一重罪论处。


7.  以盗窃的故意窃取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该财物的,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2002】

重特大标准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立案标准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邪教组织人员窃取秘密的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刘欣,北京市京师刑辩律师,电话:13717628341。原全国未检业务办案能手、全国检察系统巡讲团讲师、省十佳公诉人、公诉人与律师辩论大赛最佳辩手,省司法系统培训讲师、省青年联合会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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