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增值税一般计税会计核算的方法如下: 例:甲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十套,售价1,000万元,销售面积1,000平米,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0万元。取得土地150,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金额30,000万元,总可售面积390,000平方米。6月,支付B项目的工程款111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1万元。该月期初没有进项税额留抵。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预收账款 800 (2)6月申报期内,向不动产所在地预交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按11%的适用税率和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800÷(1+11%)×3%=21.6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3)支付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 111 贷:银行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4)房屋竣工验收或完工交付,并开具全额房款发票: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0÷(1+11%)×11%) 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开发成本 100 (5)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销项税: 土地出让款30,000×销售面积1,000÷总可售面积390,000=76.9 允许扣除的销项税:76.9/(1+11%)×11%=7.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递减) 7.6 贷:主营业务成本 7.6 (6)月末结转预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9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9 贷:银行存款 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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