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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赡养想断绝母子关系?有点难,这不是您想断就能断!

 南相子 2018-08-17

问题:1


我有一儿一女,儿子53岁,女儿43岁,儿子长年不回来也不管我,我独自一人住在敬老院,这次我摔断脚他也从未到医院里看过我,我想通过法律断绝母子关系可以吗?遗产可以捐给敬老院吗?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且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结合您的描述,您的情况应该属于您的儿子未尽赡养义务,您可以对他提出追索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是基于对儿子的不满,想断绝母子关系,可以理解您的心情。但是,母子关系是法律身份关系,更是血缘关系,是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个人声明之类的方式予以解除或断绝的。

如果作为对不孝儿子的惩罚,不想为其留下遗产,您有这个法定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所以,您可以把遗产捐给敬老院


问题:2


我有一个独子,2006年7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当时我的孙子只有两岁,儿媳妇不要他,过了一段时间,又想把我的孙子抢走,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今2018年8月,计算您孙子年龄应该是十四五岁,上初中阶段,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您孙子的母亲在其未成年时,仍然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她有权利要回她的孩子,即您的孙子。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她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您的孙子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主张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担任未成年孙子的监护人。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变更监护人时,可征求孙子的意见。

      当然,您也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您可以积极主动与您的儿媳进行协商监护问题。


问题:3


我们老两口的房子卖了130万元,作为首付,给孙女买了学区房,因为限购,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个人名下,按揭贷款也是我们老两口所付,现在儿子和儿媳闹离婚,要分配这个房子,我们老两口不想让儿媳分房,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如果您为孙女购买学区房时,有书面协议、人证和物证明确表示房屋赠与儿子一人,则属于儿子的个人房产。如果赠与时没有表示,则认定为对儿子与儿媳的赠与。

如果上述房产的卖与买的行为是对儿子或儿子夫妇的借贷关系,您需要根据借款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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