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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惩处制度

 真农人 2018-0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干部员工积极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干部员工的奖励惩处实行以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员工奖励惩处的实施,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协助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干部员工奖励惩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干部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四种:

5.1 嘉奖并给予相当于本人10日基本薪酬的现金奖励;

5.2 记功并给予相当于本人20日基本薪酬的现金奖励;

5.3 记大功:提升薪酬等级一级;

5.4 特别贡献奖,提升薪酬等级二级。

第六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嘉奖:

6.1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的;

6.2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的;

6.3 敢于揭发、批评、制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6.4 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赞誉的;

6.5 具有其他情形,经公司评定应给予嘉奖奖励的。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功:

7.1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1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 】元及以上的;

7.1 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赞誉,并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

7.1 敢于揭发、批评、制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 】元及以上的;

7.1 具有其他情形的,经公司评定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记大功:

8.2 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 】元及以上的;

8.3 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赞誉,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8.4 敢于揭发、批评、制止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 】元及以上的;

8.5 具有其他情形的,经公司评定应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第九条 具有重大功绩,经公司评定应给予特别贡献奖奖励的,公司给予特别贡献奖奖励。

第三章 惩处

第十条 干部员工的惩处分为以下五种:

10.1 警告并可扣除相当于其本人10日基本薪酬的工资;

10.2 严重警告并可扣除相当于其本人20日基本薪酬的工资;

10.3 记过:降低薪酬等级一级;

10.4 记大过:降低薪酬等级两级;

10.5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警告处分:

11.1 对客户或来宾言语恶劣、态度粗暴的;

11.2 不听从上司日常管理,或者上司辱骂员工、不尊重员工人格的;

11.3 各级分支机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行为的,不及时向总公司及上级公司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11.4 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睡觉的;

11.5 工作期间串岗、聊天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11.6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其他人员的;

11.7 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其他单位的;

11.8 代他人签到或签退的;

11.9 印章管理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建立、登记印章使用登记薄的;

11.10 未按规定预留各级管理人员签字印模的;

11.11 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损坏办公设备、浪费办公耗材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以上(包括本数),人民币【 】元以下的;

11.12 违反公司报销制度,牟取不当利益人民币【 】元(包括本数)以上,人民币【 】元以下的;

11.13 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1 未履行考核结果、岗位和薪酬调整结果签字确认手续的;

12.2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2.3 盗窃、侵占、赌博等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的;

12.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故意损坏办公设备、浪费办公耗材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以上(包括本数),人民币【 】元以下的;

12.5 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的;

12.6 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12.7 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牟取不当利益人民币【 】元以上(包括本数),人民币【 】元以下的;

12.8 向客户或供应商索取贿赂,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的;

12.9 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实物的;

12.10 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的;

12.11 暴力威胁、恐吓同事、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司工作秩序的;

12.12 一年内两次受到警告,又有应当被警告行为的;

12.13 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应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记过处分:

13.1 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拒不执行,经警告拒不悔改的;

13.2 辱骂员工、不尊重员工人格,引起严重后果的;

13.3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行政处罚的;

13.4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故意损坏办公设备、浪费办公耗材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以上(包括本数),人民币【 】元以下的;

13.5 未按公司规定刻制、使用、管理、销毁印章的;

13.6 在资产购置、项目管理、项目招标中牟取私利的;

13.7 擅自处理公司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

13.8 一年中两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有应当严重警告行为的;

13.9 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过处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干部员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记大过处分:

14.1 未经公司许可,个人兼营其他业务的;

14.2 散布谣言扰乱公司工作秩序、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14.3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公文的;

14.4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

14.5 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4.6 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故意损坏办公设备、浪费办公耗材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以上(包括本数),人民币【 】元以下的;

14.7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的;

14.8 携带管制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引起严重后果的;

14.9 参加非法组织的;

14.10 隐瞒、伪造学历、资格证书等入职资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方法受雇的;

14.11 未在法定时限内与员工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或办理离职手续,并负有间接责任的;

14.12 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报备(批),私自录用后线管理人员,并负有间接责任的;

14.1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监管部门、总公司报送虚假或严重错误的人力资源监测信息,并负有间接责任的;

14.14 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大过处分的。

第十五条 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22条的规定情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前述规定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外,还应当视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员工,原则不予奖励。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总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提供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调查落实。

第十九条 总公司员工有本制度规定需奖惩的行为的,需报经总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

分公司对员工做嘉奖、警告惩处的由分公司总经理室作出决定,报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其他奖惩应报经总公司由总经理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发现本单位员工具有本制度规定的应予奖惩行为时,应及时向人事管理部门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报告、检举、揭发任何人的应受奖惩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人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完毕,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室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奖惩人。

第二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惩处的,应当查清事实,取得相关证据,经过相关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自证实员工应予惩处之日起,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得超过2个月,做出其他处分决定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总公司总经理室提请申诉;总公司总经理室可责成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后,向被处分人下达复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惩处并同时符合公司其他处罚制度规定的,不予双重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奖惩处理决定书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部门或机构: ;

职务: 。

经查:

根据《【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奖惩制度》第【 】条【 】款的规定,公司决定对【 】 给予【 】 。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总公司总经理室提请申诉。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申诉申请表

员工奖励惩处制度

附件3:复查决定书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部门或机构: ;

职务: 。

【 】年【 】月【 】日【 】因违反《【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奖励惩处制度》第【 】条【 】款规定给予【 】 处分。被处分人【 】不服处分决定于【 】年【 】月【 】日提出申诉,经查:【 】

根据《【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公司决【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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