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保障企业基本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保证对员工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薪资和考核制度的补充,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奖励和惩罚的范围 第三条 员工奖励的范围为:所有工作业绩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部门做出贡献的员工。 第四条 员工惩罚的范围为:所有违反公司及部门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对公司/部门利益造成损失的员工。 第三章 员工奖励和惩罚的执行原则 第五条 员工奖励和惩罚的执行遵守以下原则: 1、公正原则。即在对员工执行奖励与惩罚时一定要有客观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正式颁布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根据这些规定来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奖励与惩罚,保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晰的证据。 2、公平原则。即在对员工执行奖励与惩罚时一定要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违纪程度来衡量奖励与惩罚的标准,一定要保证量“奖惩”得当,不受个人、职位、职责、部门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对全体员工的公平与客观。 4、尊重员工原则。即在对员工执行奖励与惩罚时一定要保证员工的权利,在事前要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在事态刚发时就要及时对员工进行制止及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在奖励和惩罚前要应让员工知悉奖励和惩罚的根据和内容,执行后应保持员工申辨和上诉的权利。 第四章 员工奖励的方式及定义 第六条 员工奖励的方式及定义为: 第五章 员工奖励的确定标准 第一条 员工奖励确定的主要标准如下: 1、 提前/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 2、 工作态度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同时,工作业绩突出,在员工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3、 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经济效益的; 4、 为公司开拓新业务,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5、 改善经营管理、职能管理,为公司降低费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6、 为维护公司利益,在各种经济纠纷中,努力防止和挽回较多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7、 其他有代表性的突出表现(如舍已救人、见义勇为等)。 第六章 员工惩罚的方式及定义 第二条 员工惩罚的方式及定义为: 第七章 员工惩罚的确定标准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薪、降职、警告、通报批评、留用察看的处分,同时,根据公司其他制度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1-3倍的罚款: 1、 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工作业绩的; 2、 工作能力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的; 3、 受到内、外部客户投诉1年内5次以上的; 4、 违反劳动纪律,有迟到(1个月内累计10次以上)、早退(1个月内累计10次以上)、旷工(连续旷工2天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30天以下)、消极怠工现象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和公司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 6、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公司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7、 损坏、挥霍浪费公司资产(费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8、 有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第二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应给予除名处分。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况追偿1-5倍的罚款: 1、 匿名诬告他人、散(传)播谣言、影响同仁士气或拔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公司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2000元及以上的; 3、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威胁侮辱同事,防害他人工作和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滥报私人费用200元以上、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1000元以上的; 5、 伪造(涂改)文件和捏报事实的; 6、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品行不良,致使公司财产或信誉遭受损失的; 7、 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规章制度,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损公肥私1000元以上的; 8、 挪用公款1000元以上的; 9、 泄露公司秘密,致使公司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10、 违反财经纪律、投资规定,挥霍浪费公司资产(费用)2000元以上的; 11、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12、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同时,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章 员工奖励和惩罚的执行流程 (一)奖励和惩罚的通用执行流程 第四条 奖励和惩罚的通用执行流程为: 1、 员工的主管或其他人员提出奖励和处分的申请。由主管提出的,填写《员工奖惩建议及评审报告单》(见附件一);由其他人提出的,必须提交书面的奖励或处分建议书至综合办,综合办依据建议书填写《员工奖惩建议及评审报告单》。 2、 综合办在接到《员工奖惩建议及评审报告单》后,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及真实程度,如果确认奖励或惩罚行为不能成立,则与提出建议的主管或人员进行沟通,流程结束。如果确认奖励或惩罚行为成立,则收集相关的证据,记录拟奖励或惩罚员工本人的态度与辩解。 3、 综合办在收集证据、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及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视奖励和违纪情节轻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至总经理处。 4、 总经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由相关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5、 综合办根据最终意见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发文等程序。 6、 综合办将《奖励/处分通知书》(见附件二)结果依法送达员工本人。 7、 综合办将员工的奖励和处分结果记入员工本人的在司档案和人事档案中。 8、 审批员工奖励或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表现突出或犯错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开除不超过五个月。 (二)除名的执行流程 第五条 因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其执行流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 综合办依照职工的旷工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填写《员工除名鉴定表》(见附件三)。 2、 结论材料当面交给拟除名员工本人,允许违纪员工申辩。 3、 由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综合办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如批评教育有效,则可以给予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分。 4、 对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决定。 5、 做出除名决定,制作除名决定书(见附件四)。 6、 将除名决定书依法送达员工本人。送达除名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员工本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因受员工本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收;员工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除名决定书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把除名决定书留在员工的住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除名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员工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送达除名决定书的内容可以刊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 7、 除名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达到除名条件起,不超过三个月。 (三)开除的执行流程 第六条 因开除是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甚至违反国家法律的员工给予的一种严重惩罚。其执行流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 综合办依照职工的严重违纪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填写《员工开除鉴定表》(见附件五)。 2、 结论材料当面交给拟开除员工本人,允许违纪员工申辩。 3、 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决定。 4、 做出开除决定,制作开除决定书(见附件六)。 5、 将开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员工本人。送达方式与上述除名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相同。 6、 开除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纪达到开除条件起,不超过五个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附件包括: (一) 附件一:《员工奖惩建议及评审报告单》 (二) 附件二:《员工奖励/处分通知书》 (三) 附件三:《员工除名鉴定表》 (四) 附件四:《除名决定书(样本)》 (五) 附件五:《员工开除鉴定表》 (六) 附件六:《除名决定书(样本)》 留言索要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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