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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峻法官说家事】丈夫送给第三者的财产,妻子是否可以要回?

 贾律师 2018-08-19

大家好,这里是王峻法官说家事。

今天说的是关于丈夫送给第三者的财产,妻子是否可以要回?


王峻法官说家事—第5期 来自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05:33



 丈夫与第三者生女并给其买房被原配发现   


张某大学毕业后,自己创业, 经过努力,没几年,在城里开了一家公司。张某三十岁的时候和年轻漂亮的小学老师李某结婚了,两人感情很好,两年后,儿子出生了,张某的生意也越做越好,又在常州开了一家公司,张某每年有大半的时间要在常州工作,李某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转眼孩子都11岁了。

今年初,李某发现张某出轨了。李某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三年前张某在常州与赵某同居,赵某没有工作,去年还为张某生了一个女儿。2014年,张某在常州市区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

东窗事发后,张某请求李某原谅自已,保证以后不再和赵某来往,又向妻子承认自己与赵某之间是情人关系,因赵某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又生了女儿,就给赵某买了房子,也是为了让女儿有安身的地方。


 妻子状告丈夫,欲收回丈夫赠予第三者的房子  


李某无法原谅张某,要求和张某离婚,张某再三请求李某,无耐李某已下定决心要离婚。李某要求抚养孩子,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常州的公司归张某,其它的财产都归李某。张某看到无法挽回,自己毕竟有过错,就同意了,李某还要求张某要回送给赵某的房子,张某不肯,说那是赵某的房子。

商议无果,李某就将张某与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返还100万元。

开庭时,张某承认,是他出钱给赵某买的房子,但是房子已经登记在赵某名下,怎么能再要回。赵某说,她认识张某时才19岁,这三年,她给张某生了孩子,还要照顾他们父女俩的生活,这房子是她应得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丈夫或妻子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两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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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张某擅自为赵某购房支付的房款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显然不是为了他们日常生活需要,李某事先不知道,事后也不同意。另外,赵某从张某处得到购房款既不是善意的、也不是有偿的,故应认定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买房的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李某返还财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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