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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之“何谓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fanfan资料 2018-08-20
所谓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是指开办工厂和开发房地产用地应当具备的供排水、供热、供电、道路和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条件。法律规定用地人在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实现成片开发土地本身的目的。政府出让成片开发土地和出让宗地的目的不同。出让宗地,是为了使该宗土地直接得到开发建设;出让成片开发土地,虽然也存在受让人直接开发建设的可能性,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使受让人对土地进行前期投入,使其具备招商引资的条件,然后分割转让给其他用地人开发使用。出让成片开发土地与出让宗地的区别,类似批发和零售的区别,所以成片开发土地的出让,一般面积大,价格相对低廉,以便用地人在完成前期开发后再行转让时有利可图。
  问题是,如果用地人在成片开发土地过程中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时分割转让土地,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看待?
  显然,既然法律规定成片开发土地应在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后方可转让,不符合此规定而转让土地的,转让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依前文讨论土地使用证时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我们是否作如下推论: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转让合同有效;同样,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合同也应认定有效。相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在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仍未形成相应条件的,转让合同是否也有效?我们在海南省和广东省大亚湾地区众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看到,审判机关对此类转让合同多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维护房地产开发的秩序为由维持其效力。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被虚化了。或许是法律的进化太慢,或许是实践的步伐太快,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差异之大连法学家也感到疑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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