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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整治工作方案

 姚下馆子 2018-08-20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

防和控制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

特色风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

好当前乡村两级重点工作的意见》(余发〔20171 号)、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余

府发〔20174 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农村几项重点

工作的实施方案》(分发〔20171 号)《关于印发分宜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分府办发〔201713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钤山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

成立钤山镇农村村民建房统一领导小组,由镇长叶超剑担任组长,钟传生任副组长。规划所和土管所成员为组员。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合署办公,实行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验、统一监管,简化农村建房规划报批手续,积极推行“全程代办”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成立钤山镇行政执法大队,由镇村规划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农村建房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查处,以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农村建房规划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镇行政执法大队除依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外,还负责辖区内集镇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各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小组组长是本村村民建房控制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完善规划,规范审批,强化监督

(一)健全村镇规划,引导风貌塑造

1.2017 年底,实现行政村、20 户宜居以上自然村规划编制

(修编)率达 100%

2.实行“两规合一”,按照合理实用、可操作、能落地的原

则,于 2017 年底将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

村庄规划修编到位。

3.村庄规划应结合当地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等,合理布局,

重点塑造村庄主要公共空间的景观风貌,引导和控制村庄建设整

体特色。加强自然生态禀赋的保护和利用,依照山水景观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山体、丘陵周边和滨水地区村庄的建筑退让、建筑

体量。挖掘延续村庄历史文化脉络,保护传统历史和优秀地域文

化。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村庄,落实保护控制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

4.村委会应组织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征求

村民需求和意见。村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并纳入村规民约。

(二)严格建房审批,确保规范有序

 1.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条件及原则

1)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村民建房用地应由村级组织统筹

安排,统一编号并明确建设时序,按编号安排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率 100%

2)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新建住房占用耕

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每户建筑面积不得突破 350 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

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

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4)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执行“十个不准”:

①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擅

自改变建筑户型建筑风格;

    ②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

③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

④不准非法占用耕地;

⑤不准非法倒卖集体土地、私自购买土地;

⑥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新房不拆旧房”;

⑦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

⑧不准破坏生态环境;

⑨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⑩除特殊需要外,不准在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

路两旁 100 以内选址。

5)倡导建设新余特色民居,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从

《江西省特色农房图集》和《新余市农房设计图集》中选择。每个自然村的建筑风格尽量保持一致,打造“一村一风格”。对

采用特色农房设计图集并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农村建房户,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并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相关的政策性支持项目。

6)农村村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

护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①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

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建设部门培训的;

③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④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⑤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

2.审批程序

①建房申请人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受理后应将建

房人的建筑房屋要求、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建房户型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新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村委会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分别在《新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请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③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镇规划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④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

许可证》后向所在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定位放线。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同国土所、村民理事会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对拟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内容张榜公示,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3.审批注意事项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农房地块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严禁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2)农村村民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向国土部门申请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到林业用地、省县道和主要乡

道、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的地域,在现场踏勘中,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会商林业、交通、公路、水利、文物和旅

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分别在《新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

4)为确保“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和房屋占地面积、建筑

面积、层数、户型设计各项具体要求落到实处,可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采取签订协议等必要合理措施加以约束和规范。

     (三)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1. 开展 “ 两清理一严控 ” 专项治理行动

     2017 2 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农村建房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严格控制农民无序建房”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农村非法占用、乱搭滥建、超高超大、建新占老、

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1)调查摸底阶段(2017 2 15 日—2017 4 15日):各村委对辖区内 2014 1 月至今的新建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理清违法违规建房底数。

    2)整治查处阶段(2017 4 16日—2017 1030日):由各包片干部联合村委对违法违规的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研究、处理。重点整治沿分安路沿线、村庄主干道两旁、集市、空心村内乱搭乱建棚户、一户多宅、空心房、未批先建等违规建筑、

    3)总结阶段(2017 111日—20171231

    各村委对“两清理一严控”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交给统一领导小组。

    2. 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建设逐级巡查报告机制

    1)村民委员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

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

    ②组建村级控制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村民

理事会的作用,形成农村村民建房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

监控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房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及

时上报。

    ③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制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负责对本村

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④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将本村建房

情况上报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汇总。

    ⑤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特别是对超高超大违法违

规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

确保超高超大建房现象“零增长”。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

镇分管领导。

    ⑥协助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的查处。

2)钤山镇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①与各村签订控违工作责任书。

    ②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③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上报县、区控违工作领

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④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3)实行年度记分考核和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村委和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实行问责:                      

    ①辖区内发生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未及时发现、上报,或

未按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每起扣0.5分。

    ②出现一层以下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未及时拆除到位

的,每起扣1分。

    ③对辖区内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违规

建房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④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每起扣3分。

    ⑤农村村民不按拆旧建新协议拆除旧房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⑥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审批,私自收取农村村民建房户任

何费用的工作人员,一律予以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

政和刑事责任。

    村委会累计扣分达1分的,由镇分管领导对该村书记、主任、分管规划的领导进行约谈,并罚村委会1万元;村委会累计扣分达2分的,由镇主要领导对该村书记、主任、分管规划的领导进行约谈,并罚村委会2万元;村委会累计扣分达3分的,将追究该村书记、主任、分管规划的领导责任,并罚村委会3万元。

    3.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实施有影

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

续后方可复工。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不履

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4.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的

村民,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

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

处后,依法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把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部门和村委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政策引导,示范推动,奖励增效

    1.加大宣传力度,镇政府有关部门、各村委要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农村规划法规政策,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村民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2.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公布控违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依法处理后,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得评为文明星级户。

    3.积极推行村民建房审批窗口式服务,方便建房村民。整个

审批过程实行“申请审核、窗口受理、踏勘会审、限时办结、统

一发证”的一站式运行机制,村民只需“申请、领证”两步走。

    4.村民建房依规办理规划报建,并按政府提供的标准图集建

房,按图集实施并完成验收后,补贴 30 /平方米作为奖励,总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户,办理规划报建的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可以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竣工验收合格的村民建房,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可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

    5.鼓励农村村民在集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建房,但不得再向

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必须拆除原有住宅,退回原有宅基地。

退出的土地指标可用于集镇建设,产生的收益由乡镇统筹管理。

    6.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整合涉农资金,选择群众基础好、

区位条件好、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

划新建等形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对集中建

房安置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发挥试点的示范带

动作用。

    7.鼓励在村“两委”领导下,积极推动村民理事会参与农民

建房自治管理,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建房户签订协议、采取经

济手段等措施,加强建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

自治管理。

 

 

钤山镇人民政府 

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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