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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说法丨法定期限,救济的关键之一(第39期)

 wenxuefeng360 2018-08-21





【关键词】 

行政复议  送达生效  法定期限


 

天府说法 (第三十九期)


法定期限,救济的关键之一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某区人民政府因建设市民绿色长廊一期项目的需要,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张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正好在被征用拆迁范围内。


张某和妻子吕某对于征地补偿方案并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想提起行政复议。但因家中老人突然生病住院,张某夫妇忙于照顾,无暇顾及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直到2012年10月老人病愈出院,张某夫妻两才记起自己对于该土地征用要提起行政复议,当即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省政府审查后,认为张某夫妇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省政府作出的1009号《关于某区2011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后,于2011年12月28日制作并张贴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批复文号、征用土地的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告知如果不同意征用方案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工作人员还对公告的张贴情况进行了现场照相,其中张贴地点也包括张某夫妇所在的社区。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遂驳回了张某、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制作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在张某、吕某所在的社区进行了张贴,并对公告的张贴情况进行了现场照相。《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开始起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①规定,张某、吕某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省政府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3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审查期限内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程序要求。


    在行政类型的案件中,时效问题特别突出,因为整个行政程序是严谨且层级较多的,在众多的流程环节上,每个环节几乎都有规定的时效,行政相对人4一定要清楚各个时效的相关规定,保证自己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不会超过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①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②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小贴士: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本节课的重点,都学会了吗?

快拿小本本记下来备用啊


四川普法新媒体出品

来源丨四川“法律七进”以案说法丛书

编辑丨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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