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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思雍 2018-08-21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4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行文上报并附全套设计文件。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申报文件并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批复,需评审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初步设计

第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合法确定。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应由持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概算应按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价格计算,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概算和有关部门意见: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原则、特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及建筑面积等工程概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执行情况,下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各专业分项说明;

3、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

4、节能、环保、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绿建、安全设施等专篇或专项设计;

5、建设顺序及工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结论;

6、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规格和参数;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初步设计图纸。

(三)初步设计概算。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四)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五)设计招标结果(非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除外)及设计单位资质。

(六)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可研报告审批部门,原可研报告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原批复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也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三类:

(一)  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调整的;

(二)  建设地点及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方案及设备选型调整的;

(三)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因设计变更概算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编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      设计变更材料(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三)      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四) 设计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概算变化的,应进行概算调整。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第二十条  概算调整文件应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单位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造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申请概算调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      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批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      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      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超概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其他分项工程有节余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无需进行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造成的投资增加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计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的,相应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项目单位应依法和合同约定向相应单位追偿,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初步设计审批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事前向审批部门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不得任意减少程序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责任,对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执行和概算控制开展稽察,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和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加强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和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单位应履行业主责任,加强工程施工和概算管理,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评审、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豫计设计[1997]40号文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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