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号公告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注: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而按照42号公告,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无论是机器设备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只要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对于安装服务销售额,就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从事生产、零售或批发业务的企业而言,其主要成本是机器设备的生产或采购成本,一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伴随的安装服务成本大部分为人工成本,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而42号公告的出台,无疑是给此类企业的一大利好,有利于降低其安装服务的增值税税负。
举个栗子: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外购空调的销售,在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成本主要为员工工资。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主要为采购空调的进项税额。
假定:A公司2018年8月销售空调200台,总售价127万元,其中:空调售价116万元,安装费11万元,采购空调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那么A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核算方式的不同和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其应缴增值税额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核算方式 | 适用政策 | 纳税方式 | 税目 | 税率 | 计算过程 | 应纳税额 |
统一核算 | 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 | 一般计税 | 销售货物 | 16% | 127/(1+16%)*16%-10 | 7.52 |
分别核算 | 兼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一般计税 | 销售货物 建筑服务 | 16% 10% | 116/(1+16%)*16%+11/(1+10%)*10%-10 | 7.00 |
分别核算 | 分别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 销售货物 建筑服务 | 16% 3% | 116/(1+16%)*16%-10 +11/(1+3%)*3% | 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