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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家族又添新成员

 刘刘4615 2018-08-21

原创: 华政税务  华政税务  2018-08-0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一项利好政策,《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42号公告扩大了适用甲供项目简易征收的范围,使简易征收家族又添新成员。


一、政策规定

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涉税分析

在42号公告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注: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而按照42号公告,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无论是机器设备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只要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对于安装服务销售额,就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从事生产、零售或批发业务的企业而言,其主要成本是机器设备的生产或采购成本,一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伴随的安装服务成本大部分为人工成本,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而42号公告的出台,无疑是给此类企业的一大利好,有利于降低其安装服务的增值税税负。


举个栗子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外购空调的销售,在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成本主要为员工工资。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主要为采购空调的进项税额。


假定:A公司2018年8月销售空调200台,总售价127万元,其中:空调售价116万元,安装费11万元,采购空调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那么A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核算方式的不同和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其应缴增值税额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核算方式

适用政策

纳税方式

税目

税率

计算过程

应纳税额

统一核算

混合销售—财税〔2016〕36号

一般计税

销售货物

16%

127/(1+16%)*16%-10

7.52

分别核算

兼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般计税

销售货物

建筑服务

16%

10%

116/(1+16%)*16%+11/(1+10%)*10%-10

7.00

分别核算

分别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销售货物

建筑服务

16%

3%

116/(1+16%)*16%-10

+11/(1+3%)*3%

6.32


三、操作提示

简易计税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企业在选择简易计税时,应预计安装服务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测算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据此选择对企业最有利、应缴税额最小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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