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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预付卡、加油卡、ETC卡的四个纳税误区

 刘刘4615 2018-08-21
原创: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18-08-14

误区一:取得预付卡不征税发票就可以扣除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就直接可以税前扣除,这是不正确的,必须是预付卡实际使用后按相关使用用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购买预付卡后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则要根据职工领取预付卡的签名册附到凭证后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误区二:取得加油卡充值发票就可以扣除

纳税人取得充值加油卡发票就直接可以税前扣除,这是不正确的,必须是加油卡实际使用后按相关使用用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充值加油卡1000元后用于单位小汽车加油,则要根据取得加油站的加油小票附到凭证后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误区三:取得ETC卡充值发票就可以扣除

纳税人取得充值ETC卡发票就直接可以税前扣除,这是不正确的,必须是实际消费后按相关使用结算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充值ETC卡1000元后用于单位小汽车高速公路通行使用,则根据实际消费的结算小票附到凭证后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误区四: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由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只是规定开票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票据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但仍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票据,因此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可以继续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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