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涉税处理模式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 二、实务操作 (一)单用途卡模式实务操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 1.售卡方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1)税务处理: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缴纳增值税,亦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征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第二环节:与销售方结算销售款 (1)税务处理:支付给销售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是备注栏需要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同时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就是说取得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成本及费用的凭证。 (2)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凭证后附销售方开具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环节:收取销售方的因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1)税务处理:收取销售方的因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需按“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或征收率3%等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按要求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或专用发票,同时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同时售卡方属于一般纳税人,收取上述费用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银行账款(单独支付)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银行账款(单独支付)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持卡方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购买单用途充值支付预收款 (1)税务处理:取得售卡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第二环节: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1)税务处理: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持卡人取得购买货物或服务的相关清单,以备账务处理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2)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明细等科目(按照购买货物或服务用途进行会计处理)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按照上述相关规的操作,不管是在第一环节还是第二环节,持卡人充值时还是购买货物及服务时,都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销售方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销售方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 (1)税务处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方需确认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实务细节处理,如“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和“收取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不在同一个纳税申报期或者款项不同步,可以按照未开票确认收入的涉税处理和申报。 (2)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处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第二环节:销售方收取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 (1)税务处理: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能直接从预付卡资金中坐扣,也可能直接取得手续费收入,作: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环节:向售卡方支付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1)税务处理:取得售卡方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2)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卡
(二)单用途卡模式涉税实务操作(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 1.售卡方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1)税务处理: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缴纳增值税,亦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征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第二环节:售卡方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 (1)税务处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售卡方需确认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实务细节处理,如“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和“收取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不在同一个纳税申报期或者款项不同步,可以按照未开票确认收入的涉税处理和申报。 (2)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处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情形下,不涉及售卡方与销售方之间资金结算、发票开具及支付手续费等,其他税会处理与“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纳税人”相同。 2.持卡方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购买单用途充值支付预收款 (1)税务处理:取得售卡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第二环节: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1)税务处理: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持卡人取得购买货物或服务的相关清单,以备账务处理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2)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明细等科目(按照购买货物或服务用途进行会计处理)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按照上述相关规的操作,不管是在第一环节还是第二环节,持卡人充值时还是购买货物及服务时,都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三)支付机构预付卡涉税实务操作 1.支付机构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销售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1)税务处理: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缴纳增值税,亦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征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第二环节:与特约商户结算销售款 (1)税务处理:支付给特约商户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特约商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是备注栏需要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同时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就是说取得特约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成本及费用的凭证。 (2)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凭证后附特约商户开具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环节:收取特约商户的因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1)税务处理:收取特约商户的因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需按“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或征收率3%等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按要求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或专用发票,同时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同时支付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收取上述费用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银行账款(单独支付)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环节:备付金账户沉淀资金会产生利息收入。 (1)税务处理:支付机构需将客户购买或充值预付卡的备付金存管于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并与特约商户进行结算,该备付金账户沉淀资金会产生利息收入,该备付金利息收入为支付机构所有。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存款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也就是说该备付金账户沉淀资金会产生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2、持卡方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购买多用途充值支付预收款 (1)税务处理:取得售卡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第二环节: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 (1)税务处理: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持卡人取得购买货物或服务的相关清单,以备账务处理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2)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明细等科目(按照购买货物或服务用途进行会计处理)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按照上述相关规的操作,不管是在第一环节还是第二环节,持卡人充值时还是购买货物及服务时,都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特约商户涉税实务处理 第一环节:特约商户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 (1)税务处理: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特约商户需确认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实务细节处理,如“向购卡方销售货物或服务”和“收取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不在同一个纳税申报期或者款项不同步,可以按照未开票确认收入的涉税处理和申报。 (2)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处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第二环节:特约商户收取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 (1)税务处理:特约商户在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能直接从预付卡资金中坐扣,也可能直接取得手续费收入,作: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环节:向支付机构支付销售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1)税务处理:取得支付机构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2)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卡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范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例示加油卡、ETC通行卡、燃气卡都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范围,还是按照以前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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