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53号)对单用途和多用途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和发票开具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归纳整理如下: 预付卡,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购物卡、餐饮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杉德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近年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套现、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使之成为“烫手山芋”,让不少消费者为之苦恼。预付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尤为突出,售卡方按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为其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滋生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此次《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个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对预付卡的监管。 (一)名词解释: 1、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2、售卡方,包括: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及售卡企业(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有时为一家企业,故统称为“售卡方”。 3、购卡方,向售卡方购买或充值单用途卡的公司或个人。 4、销售方,向持卡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如超市。 5、持卡方,指持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二)政策规定 1、发卡、售卡或预充值环节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在这一环节,售卡方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开具的发票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 2、实际消费环节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结算销售款环节(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 销售方向持卡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售卡方结算收取款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4、结算手续费等环节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具体案例及图示: 例:9月份,G公司(购卡方)向S公司(售卡方)购买了1万元可以在C公司(某超市,销售方)使用的购物卡,当月未发放。10月份,发放8000元作为职工福利,实际当月持卡消费5000元。(会计分录为了便于理解,假设支付的金额都通过银行存款结算,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不考虑其他税种) 1、9月份购卡时,S公司利用系统内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给G公司开具一张总价值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S公司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S公司(售卡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 G公司(购卡方)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10000 注:在这一环节,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2、10月份,G公司(购卡方)将8000元卡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8000 贷:预付账款 8000 同时记入相关成本费用。 3、10月份,G公司员工(持卡方)至C公司(某超市,销售方)实际消费5000元。 C公司(某超市,销售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5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0 G公司员工(持卡方)不涉及账务处理 4、10月份,C公司(某超市,销售方)与S公司(售卡方)进行结算,收取货款项5000元。同时,利用系统内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给S公司(售卡方)开具5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使用协议,C公司(某超市,销售方)向S公司(售卡方)支付1%的手续费50元。取得S公司(售卡方)开具的总额50元的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C公司(某超市,销售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预付卡结算4950 销售费用 47.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3 贷:应收账款 5000 S公司(售卡方)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 银行存款4950 注: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 图示: 1、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的政策基本与“单用途卡”一致,具体内容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 2、简单来说,政策就是:售卡时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内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具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内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3、53号公告首次使用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概念,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最新版本(V2.0.11)相应增加了“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由于政策规定销售预付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通过购买充值卡、储值卡购进的货物、服务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除非用于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否则,购买预付卡将损失税款。 5、关于多用途卡的问题,可参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当然,该文件还有一些方面,如前期已经预缴税款部分如何处理、购卡方的税前列支时点与凭据问题、持卡方消费时的凭据问题、销售方开具发票的内容如何填写、部分预付卡支付部分现金支付下如何开具发票等,需要总局后续明确。 本文作者:吴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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