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业务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一项核算业务,它的政策依据是《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单用途卡,逢年过节的时候很多单位都会买来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或者送给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关系户、VIP,象南城百货卡、利客隆卡等等。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具体税务处理。 单用途卡,也叫充值卡、购物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单用途卡涉及到的各方有: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方(货物或服务)、持卡人。持卡人向发卡单位付款,发卡单位向持卡人付卡,持卡人就可以拿卡到指定的商场或超市或指定的单位和品牌去消费,有的发卡企业甚至直接就是销售方。比如,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大型百货商场,作为销售货物的一方,自己发行购物卡自己销售,谁买了卡,就可以在这些商场或超市里按照卡里记载钱数的范围内购买任何的商品。也有一些是集团连锁的,在全国各地委托售卡企业来销售同一品牌下全国各地指定的商场可用的单用途卡,都可以用单用途卡去购买某一种特定商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发卡单位或售卡单位和销售方的税务处理: 发卡单位或售卡单位在售卡和充值的环节收到的预收款,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业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服务)时,销售方按货物(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发票已经在持卡人买卡的时候由售卡企业或发卡企业开给购卡人了。 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相当于是预存了一部分资金在卡里,相当于是一个电子货币,也就是拿着卡就可以去消费,不用直接支付钱款,不用支付现金就能交易,要买什么拿卡出来刷一刷就行了。多用途卡涉及到的各方有:支付机构、购卡方、销售方(特约商户)和购买方(持卡人)。购卡方付款给支付机构,支付机构给购卡方付卡,这个时候卡里面已经有了预存的金额,购卡方把卡给了购买方(持卡人),持卡人拿着卡就可以去销售方(特约商户)购物了。 支付机构和销售方(特约商户)的税务处理: 支付机构在售卡和充值环节收到的预收款,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的收入是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等,它既要和购卡方结算,又要和货物(服务)的销售方结算,它其实就是要从两边都拿钱的一个具有金融性质的中间代理机构,它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等收入按金融服务业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约商户也就是销售方,在多用途卡持卡人向指定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服务)时,特约商户应按商品(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发票已经由支付机构开给购卡人了。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只能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机构收到的款项实际上就是具有金融性质的中间代理费。 实际账务处理和发票开具要求如下例: 例如:假设某售卡机构销售了10万元的卡,按销售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假设持卡人刷卡购物时,花掉了卡里的35100元,所购货物的成本是20000元;其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为: (1)售卡企业销售购物卡时:售卡企业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按发票开具指定代码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00000 (2)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95000 贷:银行存款 95000 (3)结算手续费时:售卡企业可以向发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按发票开具指定代码填写“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4)持卡人刷卡购物,销售方依法确定收入和销项税额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任何票据,因为持卡人在购卡的时候已经开过发票了。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5)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95000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95000 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如果售卡方收取手续费取得的是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借:销售费用 5000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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