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单用途卡/多用途卡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就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即使“视同销售”也是不缴纳增值税。 3、例解预付卡业务(公告2016年第53号) 原创: 严颖 小颖言税 2016-11-17 例:2016年9月,甲超市将金额117万的购物卡委托乙公司销售,当月乙公司将购物卡全部销售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10月将卡全部购买了办公用品,乙公司将售卡金额117万扣除手续费收入5万元后汇给甲超市。假设甲超市销售毛利率20%,甲、乙、丙均为一般纳税人。请写出甲、乙、丙三方与预付卡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和发票开具情况。 解: 一、甲超市(销售方) (一)10月,持卡方丙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2、发票开具 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乙公司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2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112万 2、发票开具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与乙公司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5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9月将购物卡销售给丙公司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17万 2、发票开具 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10月与甲超市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12万 2、发票取得 收取甲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备注栏为“收到预付款结算款”,金额112万。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三)10月与甲超市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8 2、发票开具 可以向甲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三、丙公司(持卡方) (一)9月向乙公司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17万 (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117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10月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17万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117万 (预付账款——预付卡) 2、发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总结: 1、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开具发票,与售卡方资金结算时开具普通发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实现,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时向持卡方开具普通发票,结算预付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3、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持卡购物时不能取得抵扣发票,一句话:不鼓励使用预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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