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常见的三种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和ETC卡)的税会处理进行总结:
第一种 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注意: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购物卡面值大于实际收款金额时:例如充200送20,面额为220元,假设税率13%,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200元。
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1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23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物卡面值大于实际收款金额时,接上例,假设用购物卡消费了20元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17.9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9(20×200/22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9
合同负债——购物卡折扣 20×20/220 1.82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3)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分录略。
2.售卡方
(1)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与销售方结算售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向销售方开具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持卡方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总结:购物卡模式下,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能开具发票;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案例
案例1:2020年9月,甲超市将金额113万的购物卡委托乙公司销售,当月乙公司将购物卡全部销售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10月将卡全部购买了办公用品,乙公司将售卡金额113万扣除手续费收入5万元后汇给甲超市。假设甲超市销售毛利率20%,甲、乙、丙均为一般纳税人。请写出甲、乙、丙三方与预付卡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和发票开具情况。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收取甲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备注栏为“收到预付款结算款”,金额112万。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可以向甲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一)9月向乙公司购卡时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二)10月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13万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小结:
1.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开具发票,与售卡方资金结算时开具普通发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实现,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时向持卡方开具普通发票,结算预付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3.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用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总结:ETC卡模式下,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后(含充值后未索取发票的预付费客户),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