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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每个人的微信取证指南,这件事不是截个图那么简单

 BossYoung律师 2018-08-21

Nick 按:這篇文章由做律師的黛西老師原創,由於她沒有 Matrix 帳號,於是假我手發出,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2018 年 7 月 18 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使「微信取证」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本文就简单聊聊微信取证(及其它互联网社交软件取证)的相关问题。

微信取证的方式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取证多采取截图 + 录像的方式。截图即对微信聊天记录静态固定,录像即对取证过程动态固定。下面以王 XX 诉李 XX 转让合同纠纷案所涉微信记录为例,展示具体取证步骤(即使你不熟悉固定证据的流程,也可以按照下面给出的范例一一截图)。

1. 固定本人信息界面:证明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搜索并固定对方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群聊天记录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个截取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界面。

3. 固定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含有音频的,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5. 含有图片、文本的,提交图片、文本文件打印件

6. 含有视频的,提交视频备份储存载体

该聊天页面需要截图,视频需下载并刻录至光盘或 U 盘等载体。

微信取证的注意事项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符合「三性」特征

  •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微信聊天记录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2.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 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如(2017)粤 0306 民初 5536 号判决书:本院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展示了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双方借款期间完整的微信聊天内容,其中对李思捷有利和不利的内容均有,内容连贯完整,且曾伟军既没有否认微信聊天主体为其本人,也没有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李思捷对微信聊天内容进行了篡改,因此,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3. 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证据

  • 可以采取对方的自认、手机号码锁定、通过聊天细节、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请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 如(2016)粤 0604 民初 8042 号判决书: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确定微信号 XXX 的使用者为被告刘煌敏。被告刘煌敏对原告提交的该微信聊天记录未能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微信号 XXX 与微信号 XXX 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对与微信号 XXX 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未得到陈月兰的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4. 善于利用微信收藏功能

  • 对于图片、视频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应注意及时下载或收藏,避免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

5. 可通过公证或加盖时间戳形式强化证据

  • 目前通常采取的证据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证和电子证据固化加盖时间戳等形式。

  • (2016)粤 0391 民初 2157 号判决:原告提供由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了 2017 深版协电证固字第 X 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确认了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原始文件及固化后生成的时间戳文件(tsa)、固化主体身份信息的电子签名文件(p7s)三个文件在「TSA 电子证据固化系统(登录地址:http://www./court)」中验证通过,因此可采信固化主体的身份信息、固化时间的准确权威性与固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并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未被修改的可靠的电子文件的要求,具有原件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对深圳市版权协会上述报告,本院认为其描述及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与被告马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6. 可通过鉴定确认真实性,微信使用人对自己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

  • 如(2014)门民(商)初字第 4239 号判决书:根据国家信息中心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检材 U 盘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符合常见微信生成器生成的图片特征;检材 U 盘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见剪辑修改痕迹。因此,本院对杨硕与高某关于王国帅所持有的王国帅与微信账号 XXX 聊天记录截屏系使用「微信生成器」类软件生成的意见不予采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高某作为微信账号 XXX 的电子签名人,微信账号 XXX 对外发出的电子数据应视为高某的行为及意思表示。高某负有证明微信账号被盗用的举证责任。同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高某在发现本人微信账号无法正常登陆使用时就应意识到可能被他人盗号,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故本院对其被盗号的意见不予采信。

7. 应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并接受当庭质证

  • 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 (2017)浙 0702 民初 3101 号判决书:上述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均为电子数据,但原告已当庭展示其载体(手机、手提电脑)及相关记录,供对方及法院核对,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无需再行公证。

8. 应尽量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等功能,应提供支付转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能够与供货单、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将更易被采信。仅有微信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风险。
  • 如(2016)浙 0521 民初 92 号判决:根据该微信聊天记录仅有照片一张及李献华陈述的简单语言,仅就该聊天记录不能认定被告(反诉原告)周昊辰就过道地毯的色差问题提出了异议。

法律知识拓展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

  • 符合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符合数据电文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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