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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二)

 Lawyer贾旭生 2018-08-21

2018年8月21日星期一

(第1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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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规则(二) 来自亿老师说税 05:05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税收行政复议规则


01

谁是税收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呢?

问题解析:

1、税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法人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2、税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非法人的企业或者组织:

①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②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3、公民:

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4、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参照上述规定。


02

谁是被申请人?

问题解析: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03

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时限是?

问题解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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