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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后,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胎儿18年生活费!法院这么判

 方圆5810 2018-08-22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例也见之甚少。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其妻腹中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了所有款项。

原告余某于2017年7月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眼球破裂,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妻王某生下一男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同时赔偿该男婴18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原告自身为肢体二级残疾,原告之妻为精神三级残疾,其婚姻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原告夫妻之间的生育能力难以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不存在所谓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八个月出世,没有证据证明该孩子是原告夫妻所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解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对象就是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原告及其妻子都是残疾人,其对小孩的抚养能力都很弱,但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加重了原告对孩子抚养能力的负担。而且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该孩子不是原告夫妻的婚生子。

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基础,婚姻未经登记就不存在婚姻关系。本案原告与其妻在有权机关登记为肢体二级和精神三级残疾人是事实,但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撤销前,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即便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也应当基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本案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与王兰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且人民法院也不能主动依职权作出双方夫妻关系婚姻无效的判决。

综上,法院遂对原告主张胎儿的生活费作出了支持的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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