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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转载】[英]阿瑟•伯恩斯:罪恶与惩罚: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犯罪史

 芸斋窗下 2018-08-22

罪恶与惩罚:十八、十九世纪的英国犯罪史


作者:[英]阿瑟·伯恩斯


▍本文改编自伯恩斯教授讲座(Arthur Burns),原载“世界历史茶馆”公号


一、罪恶的历史:


1、我们能否知道历史上有多少犯罪行为?


当然,我们只能看到纪录在案的罪案。一些网站对这些记录做了整理,比如Old Bailey records (www.oldbaileyonline.org)和Locating London (www.locationglondon.org),后者可以在历史地图上标出犯罪事发地。


官方统计从1805年开始出现,但由于判定标准不同,一些罪行需要重新考虑。当时对某些罪行的定义与现在不同(过失杀人曾被认为属于谋杀),而且对某些新罪行的认定不断出现,另外,部分在当时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现在已经并不违法(如同性恋和堕胎)。

法庭记录和报纸报道也会记录犯罪行为,而且会受到某些因素影响。当人们关注犯罪问题时,可能会披露更多犯罪行为;有时,人们也会对罪行进行夸张描述以宣泄不满。



2、对犯罪史的研究是什么样的?


Douglas Hay 是较早研究18世纪犯罪问题的学者,他的研究提供了很多材料。Hay研究了18世纪Stafordshire郡的记录,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1)1740-1800犯罪率骤升(192%),这跟人口增长和人口比重有关。

2)每次战争结束后,犯罪率会上升,直到下次战争爆发。

3)战时,犯罪率会随生活成本变化。


他对这些现象作出了解释:

1)战时,年轻男性奔赴战场,犯罪问题不显著。

2)这使得犯罪行为主要是非惯偷进行的小规模盗窃,尤其为女性所为。

3)战后,士兵回乡,会引发对犯罪的恐慌,导致更多对犯罪行为的报道。


1805年后,英国形成了一个"犯罪潮",犯罪种类和罪犯人数上涨。19世纪末期,犯罪行为又骤降。这是新的警察制度的胜利?或是人们开始变得自律了?或是很多案件并没有结案?这一时期,犯罪行为多位小偷小摸,谋杀被视为非常严重的事件。有组织的犯罪或职业犯罪很少发生,但一直存在。


二、人们怎么应对犯罪行为?


1、警察的历史


18世纪,大多数治安活动由教区级的警官和普通民众维持,这是一个廉价的组织模式。随着城市化的推进,18世纪70年代后,有人开始提议国家组建治安维持机构。在伦敦,菲尔丁兄弟(Fielding,小说家亨利和他的盲兄弟约翰)呼吁有效率的治安组织,并于1750年组建了第一个职业警察力量"Bow Street Runners",他们也在报纸上宣传对犯罪行为的惩治。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很多私人擒贼员和赏金猎人。


(图:亨利·菲尔丁,《汤姆·琼斯》的作者)


不过菲尔丁兄弟的计划作用有限,19世纪的前25年,罪犯的流动性增强且相互间也开始团结起来,犯罪行为明显增加。当欧洲大陆的革命浪潮袭来后,富人先前对王室的恐惧转向了下层民众,他们开始对组建警察力量关心起来。1829年,时任内务部长的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r)促成了“都市警察法”(Metropolitan police act)的通过,这一法案被认为是英国现代警察的开端,苏格兰场出现了伦敦的警察机构。1839年“皇家治安部队法”(Rural Constabulary Act)颁布,允许(不是强制)各地组建警察力量。


在皮尔担任内务部长前曾在爱尔兰工作,他亲身经历了爱尔兰的骚乱。当地治安长官除军队外没有可用的维稳力量,而军队造成了大屠杀,这对皮尔触动很大。警察对类似问题的处置就好得多,比如1848年的宪章运动。


但刚刚组建的警察组织运转并不令人满意,警察工作常常心不在焉,对罪案的处理也效率低下。在曼彻斯特,维持警察机构运转的开销是盗窃造成损失的三倍。这使得新法律颁布,1856年的“郡和城镇警察法”(County and Borough Police Act),这项法案要求各地行政机构组建治安力量,并承诺予以协助。1878年“中央调查部”(Central Investigations Deparment)成立,强化了侦探机构。1883年针对爱尔兰的恐怖事件,又组建了应对机构。


侦探机构的组建使得警察具备了英国现代警察的特性。值得一提的是,时至今日,英国仍旧没有国家警察力量。


到19世纪末,犯罪被视为社会堕落的体现,这可能反映了警察文化的发展和对之前高犯罪率时代的反应。


2、法庭


18世纪,法庭的运作形式与今日不同。很多起诉是受害者发起的(现在多为警察),很多案件被单方面解决,还有一些在被诉诸法律之前便诉诸了暴力。18世纪50年代后,司法机构试图鼓励人们起诉。19世纪中叶,警察渐渐开始起诉罪犯。


三、惩罚的历史:


18世纪初期,最流行的惩罚思想是“bloody code”——处以极刑,随着犯罪率提高,死刑数量也在上升。处决是个重要的场景,它是公开的而且是仪式性的。人们认为,被处决的人的尸体十分特别,甚至有魔性。尸体会被政府十分残忍而匆忙的转运至医学院。


18世纪中叶,还有两种惩罚形式十分重要,一种是体罚和羞辱,比如鞭刑、枷邢、烙印等,另一种是流放到殖民地,开始是美洲,后来是澳大利亚。监狱并不常用,有些监狱变成了宣判的地方。当时,人们认为惩罚只起到威慑作用,而不能改造犯人。


18世纪七八十年代,惩罚开始起变化,某些体罚被禁止。1779年烙印和公开鞭刑被废止;19世纪20年代,死刑被大幅度削减;1837年枷邢也被废除;60年代,公开处决被废除;1853年流放也终止了。


取而代之的是监狱的兴起,这段时间,监狱被大规模建造。监狱中的犯人不能通信,被隔离开,时时被监控着。关于惩罚的理论也开始变化,人们认为惩罚可以改造犯人了。


四、对法律的思考:法律只是用来惩戒罪犯的吗?


一些人认为,法律背后存在着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斗争。而被判处死刑的犯人没有被执行,只是因为制度的低效。但哈伊(Douglas Hay)表示,司法系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穷人常常被定罪,富人和有权势的人往往被赦免。处罚的关键是赦免权的使用,最后时刻,赦免权是否执行往往取决于财力和权力。事实上,仅有少数贵族为维护法律公正而被牺牲,这些贵族往往犯的是与道德有关的罪责,如:同性恋。


也有人不同意Hay的观点。兰博约(John Langbein)是律师出身,他指出,事实上很多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一阶层,并不是贵族。现状往往是穷人偷穷人,因为富人的财产已经被很好保护。而这些穷人之所以能起诉,也是因为在国家的支持下,他们的起诉费用已经减免。同时,兰博约和金(Peter King)注意到陪审团的重要性。没有判决可以在陪审团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而陪审团成员大多是中产阶级,而非上层精英。King发现,大多数赦免都是基于实际情况,而非贫富关系。


一些历史学家更进一步指出,就法律本质的客观性而言,出于保证它的公正性起见,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政府们如果想让它能长久被认可,必须尊重它,毫无别的选择。1768年,一些反叛者在伦敦的圣乔治区(St George`s field)被处死后,激进分子们便要求军官承担过失杀人罪,最终这些军官也被正式定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Hay的讨论中,他过于小看了彼时教会的作用,而将核心放在了精英的影响。事实上教会的影响值得商榷的。




19世纪,加特莱尔(Vic Gatrell)也想证明法律的阶级属性。他认为:法律的历史就是一部富有的人如何惩戒下层人的历史。及至现代,法律则是官僚、专家以及警察运用它,为自己的作用和影响力辩护的历史。他认为法律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此时的犯罪成为了工人阶级对上层精英的威胁。但这并不是完全一项阴谋,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将一些事件定罪。中产阶级的罪行也是慢慢才被法律规范,如家庭暴力等。当时监狱中的犯人多为下层阶级,中产阶级很少,仅为1/29。不足0.4%的罪犯是受过教育的


与此同时,由于整个制度是依靠税收作为资金来源,警察们也都乐于迎合中产阶级,穷人们也更被妖魔化。虽然警察被认为是攻击工人阶级文化的工具,但是反观当时的工人阶层,工人们确实崇拜暴力,而且总是喝得醉醺醺的并刻意对传统的尊严保持距离。学者琼斯(David Jones)认为,警察是中立的力量。即使维多利亚时代的资本主义有诸多弊端,但工人们依然支持这种经济制度并希望它发展繁荣。


在汤普森(E.P.Thompson)看来,惩罚是共同体用以捍卫自身传统和道德的方式,然而只在初期比较适用。比如偷窃这种行为,整体而言穷人不会是受害者。又如偷猎,更多为了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协调,更早期的农业社会中就并非如此。


法律同样可以为双方所用,穷人和富人都可能会出于不好的动机利用法律,我们不能将法律视为穷人和富人的战场而归罪于法律本身。在当时,无论何人,只要有资源和受过教育,总是更容易达成目标。



(图为福柯)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cault)则通过分析新型监狱,指出惩罚方式的改变(残忍的极刑逐渐废止,更多监禁训诫),是为了迎合处在上升期的中产阶级与资本主义,创造了处于被规训状态的社会。这个体系本身也摒弃了不利于新型社会体制的因素。在这一点上,健康、权力与罪罚扮演的角色是相似的。




阿瑟·伯恩斯教授毕业于牛津大学,获博士学位。早年在牛津大学曼斯菲尔德学院任教,并曾任《过去与现在》杂志编辑,后受聘于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伯恩斯教授现为国王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副院长,近代英国史教授,英国皇家历史学会副会长,英国国教会档案协会副会长,“英国国教会教士数据库(1540-1835)”项目总监。伯恩斯教授是近代英国宗教史研究的权威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近代英国宗教与政治、英国国教会及其教士等。主要代表作有:《圣保罗大教堂》(St Paul’s: The Cathedral Church of London, 2004)、《重新思考改革时代》(Rethinking the Age of Reform: Britain 1780-1850, 2003)、《牛津英国人物大辞典》(副主编,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200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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