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在执行工作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强化律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为提高执行案件效率,深入推进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增添了新的力量。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沙市律师协会会长江帆代表长沙市律师协会宣读了《关于全市律师助力决胜执行难的倡议》,倡议全市律师携起手来,助力法院执行攻坚。 调查令是指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相关证据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资料的法律文书。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代理律师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关协助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拖延办理。这有利于执行法官将精力真正放到财产的控制和处分上来,减少他们在调查环节的耗费。 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必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获得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本案执行,不得对外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否则相关律师将要承担一定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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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刘政人性本恶 > 《法官与律师、法律人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