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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w我的工程 2018-08-2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

1、公司各单位在采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时,应采购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录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产品,并收集生产厂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测报告、产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

2、租赁公司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

3、租用外地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当地建设工地安装前,租赁公司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项目部应按当地的备案管理办法,到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4、租赁公司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将设备备案证和备案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测报告、产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的复印件报送公司工程部建档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和租赁管理

1、公司各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备时,购买或租赁的设备应符合公司合格分供方名录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所出具的资料应加盖出租单位的红章以确认真实有效。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项目部应与出租单位、安拆单位分别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安拆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租赁、安拆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将租赁合同、安拆合同和安全协议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的要求。

3.1 建筑施工现场限制使用,需评估合格后使用的设备

3.1.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租赁。

3.1.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租赁。

3.1.3 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3.1.3.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3年。

3.1.3.2施工升降机:SC型的有效期限为2年;SS型的有效期限为1年

3.1.3.3物料提升机:有效期1年。

对于评估结论为“降级”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按“降级”要求使用,严禁超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安装、使用和租赁:

4.1 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的设备包括:

4.1.1 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动臂式塔机,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

4.1.2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

4.1.3 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

4.1.4 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

4.2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3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4.4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5 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4.6 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安拆记录审验的。

5、租赁公司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项目部应建立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5.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资料;

5.2 定期检验检测报告、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使用情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和安拆记录。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管理

1、项目部必须选择委托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

2、项目部应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拆卸)机械设备场地的地质和水文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方面的资料。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基础计算书应有安拆单位编制审核签字后报送项目部,项目部应装订(附加公司内部审批页)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批。项目部应对设备安装位置、周围环境、施工作业要求等情况对安拆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部应对安拆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3.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审核表;

3.2 安拆单位的备案登记证明;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营业执照;

3.4 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3.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6 安拆单位与项目部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3.7 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3.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9 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10 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含顶升、附着、移位等)、拆卸活动,并对其安装质量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拆工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5、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5.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拆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5.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5.4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5 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3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标准配备智能报警和显示记录装置,以详细记录起重机械的操作运转使用情况,减少起重机械日常使用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现象。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做好装置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并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

7、凡在施工现场安装两台(含两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应编制《群塔作业方案》,避免塔吊之间或塔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相互碰撞。如果两塔吊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在塔式起重机大臂回转范围内有高大建筑物、高压电线、铁塔等有碍塔式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施工现场,除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外,还应安装《塔吊群智能防碰撞系统》。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检测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自检合格后安拆单位应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租赁公司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项目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定期检验检测应包括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的检验检测。购置满三年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检测,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测(即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为两年),定期检验检测应于有效期满前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定期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1 重大故障修复后或正常大修后;

2.2 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

2.3 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2.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3、项目部应及时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设备的备案证复印件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登记。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1.项目部应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项目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2.项目部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3.1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3.2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 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3.4 指定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3.5 项目部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a 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b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3.6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7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恢复使用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司索、指挥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酒后作业。司机应做好开机前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对所用设备的各安全保护装置及限位器、吊具、索具应重点进行日常检查,严格按照说明书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填写好设备运行记录。

4、租赁公司对在用设备应组织进行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检查中应对设备的各部位和各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吊具、索具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做好检查记录。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项目部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项目部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验收检查和记录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专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安全状况和危险因素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安拆和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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