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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详解广东检察机关办结首起无罪改判死刑抗诉案

 法客友 2018-08-23
  用事实回应被告人辩解
  2016年12月8日,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钟某东故意伤害抗诉案。此次庭审,梅州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约200人旁听庭审。而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证据和事实问题,即此案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实钟某东实施了伤害被害人钟某的行为。
  王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各个层面予以回应,还提请法院通知鉴定人、送检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出庭检察员在庭上说,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和玻璃碎片,均检见被告人钟某东的基因分型,这两份客观性证据可以证实钟某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与被害人被伤害死亡有着直接的联系,是整个案件定案的基石,应当以此为框架重构犯罪事实。
  出庭检察员同时提出,啤酒瓶身是第二天上午提取,已经经过露水“洗礼”,从而合理解释作案工具啤酒瓶嘴检见被告人基因分型而啤酒瓶身未检见被告人痕迹的质疑;核实现场提取烟头的位置、新鲜程度和非主干道的特性,否定被告人钟某东为“登山群众”遗留烟头的可能性;通过科学运用蓝星试剂作用原理,确定抓获被告人钟某东时缴获拖鞋提取被害人基因分型与案发现场、犯罪事实的因果关系;审查有罪供述讯问录像和同仓人的证言,查明钟某东作有罪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进而确立证明钟某东作案的直接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抗诉审查阶段,侦查人员告诉我,这次有罪供述是他们向钟某东出示鉴定意见的前提下作出的,这也与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告知时间相吻合。而且,在审查该份笔录和录像时发现,钟某东与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审讯室被物理隔离,且钟某东签署笔录时足足看了近10分钟,很多细节和现场勘查情况能够对应起来。”王检察官对记者说。
  针对钟某东被抓获时脚上穿着的拖鞋,二审检察员在庭上提供蓝星试剂的说明书作为证据,提请出庭的鉴定人也说明蓝星试剂对于血液中的铁元素非常敏感,该拖鞋送检前两次蓝星试剂检验,均有大范围荧光反应,检验前提取DNA点位也正是根据反应荧光点提取。
  检察官解释说,根据一般的常识,正常的身体接触,甚至用脚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够检验浓度的DNA样本非常难。更何况,此拖鞋是案发第二天从钟某东穿着的脚上提取,钟此时已经穿该鞋从兴宁到惠州,且其出发前还洗过澡,若是一般的分子粘附,早就脱落,不会有五个点位(占提取点位的45.46%)。因此,可以排除正常身体接触留下基因分型的合理怀疑。
  针对一审中钟某东辩称现场的烟头是其外出打工前一天去其父亲坟头祭拜路过时留下的辩解,出庭检察员向法庭梳理了钟某东历次笔录关于此点的说法:查明其前6份笔录一直否认案发前去过该地,并说十多年未去过该地,只是到后期才突然冒出祭拜父亲一说。从现场提取的烟头照片来看,非常新鲜,弃置时间较短,并且从钟某东前一天活动轨迹来看,又卖收音机,又跟邻居打架,又喝啤酒。据此,出庭检察员向法庭表示,钟某东案发前去到该地扔下吸过的烟头可能性较小。
  针对被告人钟某东两次庭审分别提出的案发时其在家睡觉和在邻居家睡觉的不同辩解,出庭检察员向法庭宣读被告人的哥哥证言,证实钟某东是案发当天早上7时许回到家里;出示钟某东电话记录,显示其手机于21日早上6时41分还发送过信息。因此,其睡觉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至于钟某东第二次庭审提出的在邻居家睡觉的辩解,出庭检察员向相关证人核实,证实钟某东案发时没有在其所提到的邻居家喝茶甚至睡觉。
  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钟某东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使用的作案工具、采取的作案手段、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事实清楚。
  2017年3月,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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