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璧微瑕的公司担保解释稿 ——对“决议原则的例外”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特别限制”规定的商榷
作者|陈诣文(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近日网上流传的《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下称“《解释稿》”),全文13条已经较为系统地总结了法院审理公司担保案件的经验,体现一定代表性与前瞻性,对实务无疑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比较引人关注的,就是法院不再身陷《公司法》第16条究竟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抑或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泥淖,反而从容跳脱出来,正确地认识到《公司法》第16条实际上是“效果归属规范”,必须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代理法理并联理解,才能比较适切地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判断。
简单来说,公司作为组织体,只能依据公司内部的自然人或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包括设定担保在内的法律行为,就该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公司而言,端视该自然人或机关外观是否有充分的代理。在《公司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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