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间俗称“民告官”。 无论是20年前,催生《行政诉讼法》颁布的“民告官第一案”,还是当下普通的行政诉讼,都面临着同样立案难的问题。这个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第一难”。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尤其是拆迁案件纠纷中立案难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表示,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等,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当然,由于各地法治环境的差异性,在一些法治发展落后的地区,“立案难”问题仍长期存在。面对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 一方面,针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则会被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因此,面对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要求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再根据裁定的内容决定是否上诉。另一方面,针对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圣运律师一直以“以个案推动法治”为宗旨,希望在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上,用自己的“诚信、专业、极致”的执业理念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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