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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本地从事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思绪3bkgqhs2wb 2018-08-24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

有同学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在本地从事建筑施工。这个月在本地接了一个新项目,收到预收款300万元,需要在本地预缴增值税吗?可否等到项目按进度开票结算时一起申报纳税?

大白菜会计学堂给大家梳理一下!

1、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对预收款全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扣除分包款)按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3%进行征税!

2、但是,财税2017年58号文《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将以上条款作了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除了建筑服务预收款的情形,也就是说,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目前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只有租赁服务了!租赁行业协会要加强作工作啦!

3、既然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了,是否就不用预缴税款了呢?还不是!结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虽然不会对预收款按适用税率10%(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由11%调整为10%)或征收率3%计算确定纳税义务,但仍然有预缴税款的要求!

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在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作为计算依据: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如跨县市从事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 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 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如纳税人未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预缴上述税款,应去税务部门申报、填表并缴纳税款。

注意,根据以上叙述,预收款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预缴的税款只有在确认了对应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减。

经过这么一个梳理,大家是否明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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