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位大律师的感悟:律师该如何做网络营销(4)

 潇洒叔 2018-08-24

其实这种方法的结果往往是给为新品牌争取了广阔的空间,并且为制定某种新标准提供了可能。不过逆向发展需要注意这样一些问题,首先,专业性不能丢。其次,在做减法的同时,还是要做加法(只是增加的,是其它可能之前无法想象的,比如觉得法律文件晦涩难懂,而现在简单易懂等等)。让用户获得额外的体验,最终超越心理预期。


方法二、模糊与再定位。说直白点就是把大家熟悉的东西赋予一些新的特征后再重新定义。如iphone,你说它是手机,还是智能电脑呢?随着行业的发展,我们给所有这类两不像手机取名叫智能手机,算是折衷。其实,它在面试之初的几年,它有一个专属的名字“iphone”。现在GOOGLE GLASS在做同样的事情……它们最大的特点就是模糊了原来的产品,把它放在新的标准下,但是同时又让它和新标准保持距离。


其实天使投资人王强先生的一段话最能解释这句话。他说“所谓创新就是把熟悉的变模糊。”营销的目的就是把“创新”后的产品再定义,从而改变用户的心智模式。国内某法律电商网站,开发了名为“快删帖”的产品,这个产品其实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等权利,而它实际形态就是一封律师信而已。可是用户登录这个网站,简单律师咨询后,知道这个产品叫删帖吧,是用来删帖子的,然后用户支付固定费用后,这封律师信就会发给某网站,如果对方依旧没删帖子,用户可以用这个产品替换为一封起诉书……


但是,它做的远远不够,因为差异化不仅要和一般产品有区别,更要有更大的距离。比如,针对这个产品,它虽然模糊了针对特定权利被侵犯后的律师信,赋予了某些新的服务特性给它,但是没有在产品形态上重新定义它。这就导致相比律师信,它太不严谨,而且显得没有专业性。这就是失败的模糊案例,当然也反映了法律产品营销的困难。

国外选择了另外一条路。某硅谷律所去年开始采用的一种方法,它直接实施股权换法律服务的模式,国内也有律所再做这件事情。这个过程模糊的也是传统律师行业的服务模式,变法律服务为等价的投资,变律所为孵化器,但是你很难把它等同为律所或者创业孵化器。


方法三、对抗型营销。我个人认为这类营销方式非常不适合律所。国内的某法律电商网站,曾经在某科技媒体上写了一篇抨击律师行业的文章,引来公愤。这是失败的例子,因为它是一个平台,它搭台子让律师唱戏,衣食父母走了,你还能干什么?那家电商企业的教训告诉我们,滥用网络营销工具的悲剧,国内的中小所除非已经抱着干不了,就转行的心态,否则永远不要把自己放在行业的对立面或者政府机构的对立面。


而国外的某著名企业NOLO就是另一个模样了。该机构在过去的50多年里和美国律协、律师多次对薄公堂。律师把它视为眼中钉,在美国律师如此强势的环境中,艰难生存,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律自助书籍出版机构,它的产品覆盖网络、软件和书籍。它当年创始的目的就是认为律师收费太高,要给付不起的人一个公平的和律师对抗的机会。它的营销就是带有鲜明的对抗性,对抗的就是律师群体。虽然它狂妄和愤世嫉俗,但是经历了如此多年的洗礼,它居然在美国拥有大量用户,而且为legalzoom等机构的崛起提供了必要的土壤,也打破了他们做律师服务平台的梦想(legalzoom根本就不做这个梦,它就是要自建服务团队,蚕食市场份额就好了)。


这三者只是策略,依据不同的策略我们可以在网络上重新组合和升级一些常见的营销方法。上述的策略只是帮助我们找到我自己和我的律所的卖点而已。发现或创造卖点是一个智力活。


4、互联网新营销工具利用非常不足。互联网上各种新工具的崛起,让我们看到了律所和律师营销的广大空间。我认为这几个工具目前国内的网络营销从业者的研究还不够。


a、社交网络的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哈佛大学教授扬米·穆恩曾说过,社交网络释放了我们内心的暴露狂。这句话还有一个解释,那就是社交网络至少在我们发声的那一刻把我们放在我们圈子的中央。让我们的公众形象始终在线,保持与他人的一种弱关系,并始终对周围的人产生辐射力。举几个例子吧,比如中国律师在微博上粉丝最多的是一位专打行政诉讼的律师(接近80万粉丝,很高高价值的牛人关注他),这位专门打民告官官司的律师天天在网络上抨击政府的某些行为,总之展现的是一个不畏强权的形象。


为什么?原因至少有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