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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fanfan资料 2018-08-24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实施对象:施工单位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建设工程管理股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住建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施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9、追责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住建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追责情形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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