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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丽拾金一事的几点思考

 青龙董旄 2018-08-24
关于梁丽拾金一事的几点思考
青龙—董旄 发表于 2009-5-17 23:58:00

关于梁丽拾金一事的几点思考

梁丽案事发时间距今已有半年,最近经媒体再次披露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争议的焦点是,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514,深圳市公安局首次对事件作出定性,称梁丽的行为是而非,这一定性再次引起热议。昨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研讨会,有关专业律师对梁丽案的定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十佳刑辩律师蔡华认为梁丽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蔡华认为,秘密窃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来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属于“秘密窃取”。如果此说法成立,那么,假如蔡大律师在马路上看到一张手纸,他也应该先满世界的把失主(或者事主)找来,在征得失主(或者事主)同意后才能捡起来的,不然他就有盗窃之嫌。至于手纸是事主遗失的还是遗弃的,这都与案情的定性无关,因为判断的依据是“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属于“秘密窃取”。以此推论,中国城乡的拾荒者数以百万计,又能有几个不是小偷呢?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抢修若干所监狱为要。

蔡华律师用6个为什么,论证了梁丽有非法占有目的。他说:“如果不想占有,为什么要作为一个物件放入洗手间保存?为什么不报告班组长?为什么不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为什么带回家呢?为什么不作为垃圾处理掉呢?为什么会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纵观蔡大律师的6 大诘问,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在这里面玩儿了个猫腻——那就是偷换概念。即使梁丽确实无法回答蔡大律师的6 大诘问,即使梁丽确实想占有拾得物,那么是不是就能证明她的行为属于“非法”的呢?梁丽只是一个机场的清洁工,而在这种工作中,拾得遗弃物是司空见惯的,也是必须的——正如一位网友所说:“机场是个特殊的场所,由于安全的需要,大量的小包装物被遗弃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而机场的清洁工清理这些被遗弃物正是职责之所在。如果清洁工不清理这些大小各异的遗弃包装物,机场将变成垃圾堆。”如果她无论捡到什么东西都要去“报告班组长”或者“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领导们不把鼻子气歪才怪!所以,只有当她以她自己的评判标准认为是比较贵重的物品时,她才有可能去报告或者上交,这一点儿都不奇怪。至于她为什么不作为垃圾处理掉,这与本案无关,因为每个人的生活观念与生活情趣各不相同,你认为没有多大价值的东西,而别人可能正大有用处,或者只是作为一种玩物收藏了,所以中国才有旧货市场,才有那么多的废品回收站。蔡大律师实在应该抓住问题的焦点发问才是!

深圳大学的法学教授吴学斌认为,梁丽把纸箱带回了家,这个结果就可以称为拒不交还了。其实,问题的焦点仍在于梁丽是在什么样的思想认识下把纸箱带回家的,而不是把纸箱带回家这一行为本身。正如上面所述,如果以梁丽的认知程度无法判定纸箱内确实是黄金首饰,那么,她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即使是遗忘物,如果不是数额巨大,几乎没有几个人会再去机场寻找的,那么梁丽的自行处理就在情理之中。梁丽既没有将黄金首饰私自藏匿,也没有携物逃跑,更没有在警察前来取物时拒绝交出,又怎么来的拒不返还呢?

如果梁丽真的想将黄金首饰据为己有,在有同事告诉她失主已经报警后,她完全有时间、有机会将黄金首饰藏起来三五件,这应该是无从查证的。那么,为什么她没有这么做呢?只有这几种可能:一是根本不相信是黄金首饰,二是并没有据为己有的念头(当然这里指的是黄金首饰,而绝非梁丽此前认为的玩物),三是她根本就没有这个胆量。而无论哪一条,不都说明了梁丽没有主观上将黄金首饰据为己有的故意吗?

蔡华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符合盗窃行为的,本案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构成无疑,最高刑可判无期,但这与我国刑法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原则相违背。梁丽当初并不知道纸箱到底值多少钱,也可能就是一个电瓶的价值,所以对梁丽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里,蔡大律师总算说了一句人话,那就是“梁丽当初并不知道纸箱到底值多少钱,也可能就是一个电瓶的价值”。而恰恰由于“梁丽当初并不知道纸箱到底值多少钱”,她才认为这只是旅客的遗弃物,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的故事啊!而且,即使梁丽知道这就是黄金首饰,她的行为也并不违法。无论对于“遗弃物”,还是“遗忘物”,所能联系到的动词只能是“拾得”而非“盗窃”,所以“盗窃罪”一说纯属扯淡。如果按拾得遗忘物来看待,只有在数额巨大且拒不返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梁丽既没有拒不返还的情节,又何来的犯罪一说呢?

最后,关于梁丽的行为是否属于“拾金自眛”,仍然有探讨的空间。14公斤、价值300多万的黄金首饰,在任何人看来都不可能遗弃的,就是遗忘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毕竟这是300多万啊!而且,这14公斤的黄金首饰只是用普通的纸箱包装,又在垃圾箱旁,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个人会明白无误的认为这就是黄金首饰呢?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梁丽在将纸箱拿回家之前就确切的知道这就是一箱黄金首饰,所以只能推定为她并不知情。而在她对此事的表现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她是不知情的,所以她将这一箱的黄金首饰误以为是廉价的饰品,因而带回了家,这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的。毕竟,哪怕只是一个空酒瓶,都有可能会有人爱不释手,何况是这样一箱外观精美的首饰呢?

综上所述,梁丽的行为既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如果梁丽被判刑,那不是梁丽的毛病,而是法律出现了问题,毕竟应该“疑罪从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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