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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就吃亏了!这里有三则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分析要免费送!

 昵称4390489 2018-08-25

案例一:工资已经结清 申请仲裁无据

最近,曾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生活费及赔偿金的请求,由于工资已经结清,仲裁委裁决均不予支持。

曾先生于2009年2月20日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600元。曾先生称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09年5月至9月期间的生活费,要求支付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600元、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3600元及拖欠生活费的赔偿金900元。

某公司辩称,曾先生有关工资已全部结清,曾先生的委托代理人何先生和曾先生到公司领取了工资等款项,并提交《清账证明书》、《结算单》、《收据》作为证明。

《清账证明书》显示:“务工人员曾先生,在小西天C区11号楼工地,担任瓦工,工作期间应发工资(见结算单)。在此,务工人员郑重言明:1、本人在某公司的工资及经济补偿费用已结算完毕,工资及所有款项已经以现金形式足额给付。2、本人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签字时解除……4、本人与某公司再无相关争议。签字,曾先生。2009年8月27日。”

《结算单》及《收据》显示:“职工曾先生收到补偿金、误工等款项,一次性支付现金11000元,自签字后双方再无争议。特此证明,见证人何先生,收款人,曾先生。”

曾先生称《清账证明书》、《结算单》、《收据》中的签字是某公司采取欺骗方法诱其本人所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说法缺乏证据,仲裁委不予采信。

案例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区分

陆先生问:有个包工头请我去干活。当时说好按天支付工资,但是现在工作已经结束了,他却没有给我一分钱,只留下了一张欠条。请问该如何追讨在这期间的工资呢?是不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郭忠凯律师回答:有欠条可以证明包工头拖欠工钱的事实。建议你先和包工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答案是否定的,你应该向法院起诉。

原因是你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是短期的、不定期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调整。

劳动关系是指长期的、稳定的、有定期收入的一种固定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因为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才去劳动部门仲裁。

案例三: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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