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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婚后有多惨? 丈夫竟能做出这样的荒唐事!

 gudian386 2018-08-25

中国最早的字典《说文解字》中有云:“妻,妇与夫齐者也”。对于中国古代的夫妻关系,乍看地位似乎平等,然而实际情况却绝非如此。夫妻之道乃是人伦之始,在中国古代,女人必须要对丈夫“贞”,这包括婚前要严守处女贞,婚后恪守妇道贞,而当丈夫死后,寡妇还要终身不再嫁,以坚贞守节为荣光。实际上,古代夫妻地位是极其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则表现在古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在古代,如果女子在婚后讨不到丈夫的欢心,便会有诸多“充分借口”为妻子预留,那时的男人抛弃妻子,仅是一件比吃饭喝水还要简单和随意的事情。而如果夫妇二人婚后发生了矛盾,丈夫多半会对妻子横加打骂,这种行为基本不会被外人抑或官府深究,实乃司空见惯之事。在某些朝代,丈夫甚至可以合法地将妻子转卖他人。而有时丈夫作奸犯科,家里无辜的妻子竟也会遭到诛连。就算是夫妻犯下同样的罪责,妻子受到的刑罚又明显地高于她的男人。古代夫妻地位如此不平等,这不光只表现在古人生前,就连男女死后的待遇也绝不相同,而“服制”这种丧服制度正是这种现象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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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从订婚之日便已注定。探究中国古代的婚姻本质,其实完全是一种买卖的关系。男人通过聘妻六礼中的“纳征”,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聘金。而女人则像财物一样,被其家长转让给男人。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开始,女人从此便已属于男方,而这点更是注定了男女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妻子是花钱采购而来,形同一件物品。则丈夫便很有可能去利用妻子去保值、生息。如果丈夫需要,甚至可以将女人随意典当,就像处理一件私人物品一样无情和随便。

丈夫典当妻子,自先秦时便已存在,之后历朝屡见不鲜,宋时开始兴盛,一直沿袭至明清时期,早已形成了习俗。唐玄宗时期,皇帝李隆基的兄长宁王李宪本为太子,后却将皇位让于其弟李隆基。待玄宗登基后,心存无比感激,自然对李宪极其宠爱。宁王从此富贵无比,然饱暖后必思淫欲,不觉间家中姬妾便已数十人。王爷的女人自然都是上上之姿,而宁王却还不知满足,偏偏又看上了王府门外卖烧饼小厮的老婆。这小厮乃一贩夫走卒,当然抵挡不住大唐王爷的金钱与权势,自然毫不犹豫地就将家中妇人卖给了宁王李宪。

在这件卖妻案中,宁王愿买,而小贩愿卖,本来只是一件毫不稀奇之事。而关键是宁王多事,一年之后竟忍不住问小厮的妻子:“你这一年过得可好?应该早就忘了你那前夫吧?”岂料小厮妻子听闻此话,只是双目垂泪,默语无言。宁王见此情景,便将那小厮招进了王府,让夫妻二人再次相见。小厮夫妇久别重逢,虽相顾无言,又若不胜情。宁王被他们弄得好不自在,只好自己找了个台阶下,当着府上十余宾客的面,赋诗以志纪念,最终却大度地让这夫妻二人回家团聚了。

到了元代,又出现了雇妻这一新鲜事物。雇妻其实就是租借妻子,丈夫可以合法地将妻子有偿租借出去。在合同生效期间,雇主和租赁来的妻子可以自由发生两性关系,而丈夫且不可过问。租赁时间过去以后,妻子才能再回到原来丈夫的身边,恢复正常的夫妻生活。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利益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若雇主和租赁妻子日久生情,期满后也必须斩断情思,让妇人回到丈夫身边。而如果雇妻合同过期后,雇主依然纠缠不休,那么国家法律便不客气了,这是要以犯奸论处的大罪。

清代赵翼编著的《檐曝杂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说甘肃男多女少,对男女之事十分看开。有人娶妻后不能生子,便租借他人妻子生育,租赁双方订立契约,合同过期后妇人由原夫领回,所产子嗣则留于雇主家中。另外,还有不少外地男人听闻此时,特意去当地租妻寻欢,这也要订立契约,之后便可以“名正言顺”地留宿过夜,而这家的男人从此还要特意回避外出,直到契约期满以后才能返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游客与妇人相处甚欢,也决不可有违契约。要想重温旧梦,便只能再次订立租妻合同。而在近代,闽浙的山区竟还有这样的丑陋习俗,俗称其为“挂帐”。

雇妻之事到了近代也并未消失。曾国藩手下有一大将,名为鲍超。发迹前的生计极为窘迫,他便将妻子租给过他人。后来,在平定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鲍超立下了大功,于是他又将原配妻子赎回。事实上,鲍超确实有些对不住妻子,然其富贵之后,还能不忘已租给他人的发妻,也算得上是个有情有义的汉子。除开卖和租,古代还有一种方式是“共享”。这种方法其实对丈夫极为有利,一边利用妻子获益,而另一边还能继续保持正常夫妻生活。这种形式尤以东北的“拉帮套”最为出名。在古代中国东北,很多人的生活都极为艰辛。没有能力娶妻的男人,会自愿去有妻室的人家做“义工”。当然,力气不能白出,活也不能白干。这些男人出力干活,替人糊口的目的自然是看上了这家的女人。时间久了,惊形成了东北这种各取所需的“拉帮套”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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