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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 | 刘三解

 冲霄3e8ixadnpn 2018-08-25

上期我们重点从田租税率的角度解析了教科书所谓汉初“休养生息”政策避免重蹈秦朝“二世而亡”的说法之虚妄,有网友留言质疑,“休养生息”实为轻徭薄赋,重点在于徭役。


三解本文就将细细拆一拆这位网友提及的“轻徭”,下一篇则会重点谈谈他和前辈学人都有所忽略的“薄赋”。


所谓“徭”,应总称为力役,即国民义务为国家服役的形式,在秦汉法律中,又应分为徭役与戍役,所以既有《徭律》,又有《戍律》。


所谓“赋”,应总称为赋敛,也就是除了田租税之外的其余税收,田租税包括田租、刍藁税,其余的,在秦汉体系下,应包括口钱、户赋、赀税、献费、更赋等等。





在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之前,前辈学人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确定了一个整齐划一的“汉制”想象,即汉代20岁以上的“已傅”男子,即法律意义上成年人的力役负担应为: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县服徭役,称“更卒”;


2,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教练材官、楼船士等;


3,之后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当然,也有说法认为以上的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戍边和到京城守卫均为徭役,而非兵役,这些就属于概念性质的分歧,事实描述上区别并不大。


然而,这个“想象”并不正确,至少和秦朝、汉初的情况完全不符。



传世文献中对于秦汉徭役讨论的一条基础史料是《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又言: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


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古者”,一般认为是周朝,然后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最后是汉兴之后。


请注意加粗部分,“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


这句话,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现代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种断句方式,一种解法为:


“更卒”之役是每年1个月,屯戍之役为一生服1年,力役一生服1年。


另一种断句方法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解法则为:


“更卒”之役是每年1个月,又要一生担任“正卒”1年,一生中还要到边疆屯戍1年。


无论哪种断句法,1个月 1年 1年的分类法是没有问题的吧?


但是,我们还要看董仲舒的一个数量评断:


(力役)三十倍于古。


在董仲舒的所知信息中,周朝的徭役“使民不过三日”,而秦国、秦朝的力役“三十倍于古”,简单数学题,3*30=90天,无论如何不是30 360 360=750天,那就是200倍于古了。


这就只有两种解释,一个可能是董仲舒说的“三十倍”就是个约数,属于文学夸张;另一个可能是,前贤们解错了。


事实上,在《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有这么一条记载:


(高后五年)八月,淮阳王薨,以其弟壶关侯武為淮阳王。令戍卒岁更。


戍卒,也即上述所说的“戍边”,更期变为一年。


换句话说,在高后五年之前,汉朝的戍卒服役并非一年为期,这也就意味着董仲舒说的“汉兴,循而未改”,因循的绝非“屯戍一年”。


这个问题是不是一下子复杂化了?



被绕晕的绝不只是近一百年来的今人研究者,早在三国时代曹魏人如淳注释《汉书》的过程中,已经懵了,他在对《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的注释中详细谈及:


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如淳在讨论“更有三品”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新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


翻译过来就是,天下所有人都有戍边3天的义务,想不去的,拿钱300给官府,官府给那些“亲自去戍边一年的人”钱,以为“过更”。


其实,这个“戍边三日”的说法,本身就不是汉朝制度,而是对“古者”的误会,否则,秦汉戍边制度就和董仲舒说的“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一回事了,事实上,还有诸多西汉人对周朝古制做过类似的回溯。


比如《礼记·王制》、《周礼·均人》记载类似: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用旬三日焉。


《汉书·贾邹枚路传》中记载汉文帝时人贾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


这些都在董仲舒之前,也是说周制用民不过1年3天,收10%的税赋,民有余力,用以对比秦朝的百姓不胜重役和苛税,哪怕这些都是“文学家言”,周用民三日,秦也用民三日,莫非周也是“暴周”吗?那又何来对比呢?


所以,前辈学人早已论证清楚,所谓“戍边三日”的说法,根本不是秦汉制度。(见臧知非:《汉代“更赋”辩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刊于《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事实上,不止“戍边三日”有问题,所谓的兵役2年制度,在秦朝、汉初也肯定不存在。


《二年律令·徭律》规定:


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繋),勿聶(摄)。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县父母疲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疲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翻译一下,就是“睆老”仅服其爵位规定一半的徭役,若有重病可以免除戍役。


赶上服传送粮食的服役时,如果父母年高至“睆老”或者父母残疾,本人可以免服该徭役。若有战伤或至残疾者,可以减半徭役。非战伤伤残者,在官府服役“四更”,若不可服役,可以不服徭役。



这里面有几个专有名词非常关键,其一为“睆老” ,其二为“四更”。


所谓“睆老” 即接近“免老”年龄的老人,而“免老”也就是彻底不服徭役的年龄,并非整齐划一,而是以爵位而别,《二年律令·傅律》规定: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对应的,“睆老”年龄如下: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年五十九,上造六十, 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 皆为睆老。


对照一下,就是减4年,优惠条件即《二年律令·徭律》规定的:


老各半其爵 (徭), □入独给邑中事。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繋),勿聶(摄)。


综合起来就对本文第一部分所及的“一年戍边”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即“睆老”也会“当戍”?


如果按照两年兵役的说法,则一个人一生的“戍边”任务只有一次、一年,那么不可能是接近“免老”的老人之前没有服过兵役而必须其远戍,这种制度设计的智力明显有问题,也是对兵员质量的不负责任。


这里,就涉及了第二个名词:“四更”


在《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如下记载:


(卜学童)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 。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 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 为十二更,践更□□。 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 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


史、卜、祝,都和宗教事务有关,史还有文书工作的业务,分别对应不同的长官服役,而“多少更”直接对应的是服役的番次,年纪越大,“更数”越多,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更数”实为免更数,其实不然。


结合隋唐“番上”制度可知,所谓“更数”即“番数”。


见《新唐书·兵志》:


凡当宿卫者番上,兵部以远近给番,五百里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简留直卫者,五百里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皆月上。


这么看文字不清楚,上个图:


图表引自张国刚:《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


所谓“十二番”,就是将当宿卫的总人数分为12批,同理,秦汉所谓“更数”也是一样,“役期一月”,几更即分为几批,如四更,则分为4批,也就是一年轮4次,睆老居于本地服役,没有往返时间,则服役4个月,休8个月。


这个判断的佐证,即湖北荆州松柏1号墓出土的汉代简牍,其时间虽为汉武帝建元、元光年间,但因为包含了大量的“簿籍”,有南郡和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疲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多种簿籍,真正从制度层面为我们认识汉代“更”制度提供了钥匙。


其中《南郡卒更簿》记录非常详细,用两栏书写的方式,在南郡17个县(侯国)名下记录了各县(国)卒的人数、更的次数和每更的人数,以及“余”和“不足”的人数,还有“助”他县卒的数据,以及“受助”卒的数字:


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四十九人,余三十九人


秭归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阳,余八人


夷陵百二十五人,参 (叁) 更,更三十六人,余十七人。


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


醴阳八十七人,参 (叁) 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孱陵百八人,参 ( 叁) 更,更百四十六人,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

人、临沮三十五人


州陵百二十二人,参 (叁) 更,更三十七人,余十一人。


沙羡二百一十四人,参 (叁) 更,更六十人,余三十四人。


安陆二百七人,参 (叁) 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一人,其五十八人助孱陵,余八十

九人。


江陵千六十七人,参 (叁) 更,更三百二十四人,余九十五人。


临沮八百三十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三十五人助孱陵,二十九人便

侯,余三十一人


显陵百四十三人,参 (叁) 更,更四十四人,余十一人。


邔侯国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八十一人,其四十一人助便侯,

十九 [人助] 轪侯,余二百二人


中卢五百二十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余十九人。


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参 (叁) 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四十一 [人]、临

沮二十九 [人],余二十三人。当减。


轪侯四百四十六人,参 ( 叁) 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人]。当减


凡万四七十人。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


这里面,“醴阳八十七人,参 (叁) 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已经说明卒更是以“月”为单位,后面又说到“月用卒”,更说明“卒更”的具体服役时间,就是一个月,这和上文中所引如淳言:“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完全吻合。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回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四更”,《史律》中的“六更、八更、十二更”,可知都是和上述《南郡卒更簿》中的“三更”、“六更”、“七更”是一回事,即将更卒总人数除以3、6、7、8、12,役期1个月。


反过来再看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其实就很容易理解了:


所谓“践更”就是卒更服役的那个月。


“居更”就是服役之月外等待更替的月份,此时不服役,但“居住等待下一个更次”,因为理论上下一个更次还没到。


所谓“过更”,则是通过雇人代役或向官府纳钱代役而“过”此更役轮次。


事实上,如淳所处的三国时代仍保留着很多秦汉法律的遗存,比如东吴的简牍就显示在其户籍上仍有二十等爵制的爵名存在,这些遗留让当时人对于一些秦汉法律名词有所涉猎,但其内涵经过两汉400年间多次变迁,早已难以了解原貌,只能根据当时人的理解,对其进行臆测。


比如“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这句话结合以上的信息,可以理解为,居更县中五月乃更,即单个更卒,服役1个月,休5个月,即1年轮2次,六更,其后按照尉律的规定,改为单个更卒服役1个月,休11个月,即1年论1次,十二更。


而在《南郡卒更簿》中,17个县(侯国)有10个是“三更”,也就是说每个戍卒要服役1个月,休2个月,即1年轮4次。


事实上,对“更数”的理解,唯其如此才能理解,正如《南郡卒更簿》和《二年律令》里展示的一样,“更数”是站在国家文书的角度来判断,并可以将其与具体的月数对应,才对于文书计数最为简易、便捷,而非站在个体更卒的角度来计数,这也是众多前贤学者对这一问题认识偏差的根本原因所在。





确定了“更数”的概念,也就确定了秦汉地方“徭役”的标准,再来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一句话: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徭)。


也就是说,在高帝、吕后的时代,县中每年春秋两季要组织“更卒”教习射弩,也就是军事训练,各旬五日,就是各15天,总计30天,正好是“一更”。这也是秦汉所谓“正卒之役”。


这条律文也说明,所谓“汉兴,循之未改”的,绝不是什么正卒一年的制度,而是在郡县教练一个月的“当徭”之役。


那么,秦、汉初的戍卒之役,到底是多久呢?


岳麓秦简《戍律》有如下三条信息: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就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说,戍边的服役期在秦朝律法里很明确,就是1个月。



除此之外,在秦简所体现的律令中,明显将“乘城卒”或“县卒”与“践更县者”分开,里耶秦简16-5a木牍正面记载: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嘉、榖、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决太守府。嘉、榖、尉在所县上书。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


这是说秦洞庭郡运输物资的事件,按照“令”,应该先发刑徒、官奴婢干活服役,除非是特别紧迫,才可以兴徭役,役使黔首。


输送甲兵,必须先派出全部“乘城卒”和各类刑徒、官奴婢,乃至于“践更县者”,而不要另外征发黔首,所以,洞庭郡守命令下属按照所部的“县卒”、刑徒和“践更县者”的名簿,来完成任务。


可见,“乘城卒”即“县卒”。


另见里耶秦简记载:


[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粢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这是迁陵县仓库主管发给“乘城卒”阳两石粢粟的“中辨券”,这个“乘城卒”的户籍地在夷陵县,并不属于迁陵县所属的洞庭郡,而是南郡辖下。也就是说,秦朝人服县卒之役,也不一定在户籍地本县,只是距离不远。


从地理上考察,有学者考察了里耶秦简所见洞庭郡的戍卒籍贯共四十三例,发现其中乘城卒与屯戍、屯卒,均来自南郡及巴郡,即洞庭郡附近而更戍、更戍卒则有11例,全来自于“城父县”。(见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简帛网2015年9月29日)


另有学者补充,除城父县外,仍有“雩娄县”、“留县”和“虞县”籍贯的更卒,不过,雩娄县籍戍卒应为公干迁陵县,并非戍所,而城父县与留县同属四川郡(《汉书》写作泗水郡),虞县则属砀郡,具体情况难以解析。(见杨先云:《论《里耶秦简(贰)》一则“更戍”材料》,简帛网2018年5月19日)


就此,或许可以在史书的“屯戍一岁”想象之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认识秦代“屯戍”与“更戍”区别的具体材料,只是现有资料无法直接证明,秦代“屯戍”的更期,到底是一年,还是一个月,不过既然以戍为名,理应遵循《戍律》规定的“戍者月更”的原则,而不会有法不依,变成“一岁”。


不过,“罚戍”、“赀戍”、赎戍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岳麓秦简《奏谳书》中有这么一个案例:


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岁,以當灋(法);先备赎。


一方面是期限,罚戍的时间单位为“岁”,也就是“年”,里耶秦简中已知的“赀戍”、“赎戍”也多有2年以上者。


再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就明确规定: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另一方面,“罚戍”的地点有规定目标,岳麓秦简记载:


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湖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


……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


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所以,上面的南郡属地州陵将罪犯罚戍衡山郡,而赀戍在特定时间段,籍贯也集中于某郡,如秦始皇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间,有大批颍川郡籍的赀戍在迁陵县服役。


可见,无论是何种“戍”,都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而进行郡一级的来源对应,以地理距离而言,并不算远,所谓“边戍”,看起来也不是真正的“极边”,秦代《戍律》中的“戍者月更”原则,并不是不能达成。


简言之,秦汉传送物资的规定速度,按照《二年律令·徭律》的说法是:


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


秦汉戍卒去归,均有“同车”的说法,且需自备口粮,则重车、徒行都有可能,1个月理论上重车可行1500里,徒行可行2400里,往返3000—4800里,行程用时2个月,戍边1个月,正合上文所言“三更”的时间,至少纸面上毫无压力。


总结一下,秦朝的力役制度应为:


其一,在县习射30天,免一更(正卒);


其二,戍边1个月,行程2个月(边戍);


其三,郡县居更、践更备徭使(徭役);


其四,担任乘城卒,即守城兵(屯戍、县卒)。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四个任务,并不是从每个服役个体的角度出发,一年间把这四个活儿挨个轮一遍,而是以郡、县为单位,有一个大册,也就是《南郡卒更簿》这样的整体簿籍,然后“量出为入”,做好年度力役、戍边人次的预算,进行各县的“更数”确定,再进行轮转。


岳麓秦简《徭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佐证:


䌛(徭)律曰:发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自一日以上尽券书及署于牒,将阳倍(背)事者亦署之,不从令及䌛(徭)不当,正券书券书之,赀乡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䌛(徭)多员少员,頽(隤)计后年。䌛(徭)戍数发,吏力足以均䌛(徭)日,尽岁弗均,乡啬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赀各二甲,左䙴(迁)。


此段律文大意是,发徭,自爵位不更以下的“徭戍”,满一天则要记录于券书上,并记录在档案中,不好好干游荡的也要记录,兴徭多了人还是少了人,都要记录备来年计数,徭戍多次兴发,官吏一定要平均工作日,如果一年下来没有均平,主管官吏要受罚降职。


这说明徭和戍虽然是不同性质的力役,但是在发徭的概念下,是统一计数分更的,“更数”的确认基础就是要“均徭日”,基层官吏在这个过程中要力求均平,这种均平自然只能是基于簿册中累计工作日的均平,而非基于人数或某个人的服役时间。



《史记·陈涉世家》中说:


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这个“次”,应该就是这个“大册”的轮转,否则,这二位一年跑一趟渔阳,还不早就反了。


在大册轮转,均平负担之外,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文中引用的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公文引述了“传送委输”任务的“兴徭”的秦令,其中明确表明:


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


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


可见,秦令的原则上是先用“刑徒”,这也符合它国有奴隶制的基本特征,第二行则是传送甲兵的顺序,第一顺位的是乘城卒,即守城卒、县卒,这是和军事需要直接相关的,如果是普通传送就不是他们了。


紧跟着是官奴婢,各种集中系狱的男女刑徒,直至在里闾居住有授田的刑徒“司寇”,最后则为践更县者,原则一致。


以上的原则,应用于普通的“兴徭”,更重要、也是更大的负担“戍”,秦朝的制度体系也非常有特色,《史记·匈奴列传》载:


十馀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適戍边者皆复去,於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於故塞。


这里提到的“诸秦所徙適戍边者皆复去”,其实已经明晰指出了“戍卒”的组成非常复杂。


在“更戍”这个编户民“基础义务”之外,秦朝的《戍律》还规定可以由同县人代戍,也就是汉代史料常见的“取庸代戍”的情况,另外,秦朝还有“赀戍一岁”、“赀戍三岁”的罚戍、赀戍的犯人填补边境防守的位置,更有咱们早就谈过的“谪戍”,即对身份受歧视者的惩罚式役使,里耶秦简里就有这么一条奇葩例子:


城父蘩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


说的就是一个籍贯四川郡城父县蘩阳、无爵(士伍)、名叫枯的男子,娶了商人的女儿为妻,谪戍边四年,地点就在洞庭郡迁陵县。


除了这些人之外,还有一群特殊戍卒在里耶秦简的统计簿中出现,即:


宂募群戍卒百卌三人。


这个宂募群戍卒在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也有记载: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也)而欲为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


以“兴日”受偿的募兵为戍卒,为秦朝的边防堵窟窿,肯定是有效的,以秦迁陵县的有限数据来看,该县某年的“宂募群戍卒”达143人,而更戍、或带有“罚谪”性质的戍卒总数还达不到这个数字的零头……可见,秦朝实际运作的戍边体系中,以年为单位的戍卒与本地屯戍的结合,才是人力的主体,更戍,更大程度上是小国寡民的旧制度遗存,以及一部分“家贫”黔首不得不亲自服役的补充。


实际上,当我们结合如淳所提及的“过更”300钱免戍的制度考虑,就会理解这套体系的内在趣味。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规定得很清楚: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


也就是说,向官府偿债的戍卒劳作,1个工作日抵8个钱,要官府管饭的,1个工作日抵6个钱,这实际上是一个劳动力评估公式。


按照如淳的说法,所谓的“更赋”300钱是纳于官,雇人代役的代价,1天即100钱,价码超过了官方劳动力评估的12.5倍;而秦朝的《戍律》又允许本县人“取庸代戍”,也就意味着,官方的这项“业务”很可能被普通人“抢了”。


再退一万步说,这是事实,也就意味着,戍边一年的“宂募群戍卒”可获得36000钱的收益,前人学者多有讨论,觉得过于荒诞。


那么,如果这300钱是如淳误将1个月30天的代戍钱当做了3天的呢?


整个解释也就合理了,1天10钱的代役钱,比官方评估的劳动力价格多2钱,正好可以拿来支付募人的费用。


从上文结论可知,秦的戍边体系,兵员可以分为几部分,一一对应上述“所徙適戍边者”则为:


1,月更的更戍——(远郡)戍边者;


2,月更的屯戍——(本地、近郡县兵)所徙;


3,以年为单位的罚戍——(远郡)谪、戍边者;


4,以年为单位的谪戍——(远郡)谪、戍边者;


5,以年为单位的赀戍——(远郡)谪、戍边者;


6,以年为单位的“宂募群戍卒”——(远郡)戍边者。


在这六类人中,边戍的人力需求是基本确定不变的,可以视为一个常量,而“宂募群戍卒”和“罚戍”、“赀戍”的人数增加,却是一个变量,此类以年为单位的戍卒增加,则更戍的实际人力需求就会减少,是顺理成章的事情,那么,为了“做平”账簿的同时不增加任何行政成本,还要政府获利(注意:不是为了纾解民力),最好的办法就是:


把减少的人力需求货币化,存在人力缺口和实在交不起钱的贫民,照样要求他们来戍所服役。


问题是,长途远戍纸面上看不难往返,却要考虑到秦朝的戍卒也是要吃饭、穿衣的朱德贵在《秦简所见“更戍”和“屯戍”制度新解》一文中即指出,秦迁陵县更戍中不少人有“居赀”、“赎耐”的记录,在里耶秦简、岳麓秦简里还多见戍卒自官府贷粮的情况,尤其是城父县的“更戍卒”,基本都是“贷粮”。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迁陵县粮食支付对象及支出机构统计(见赵岩:《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


上表所示的诸多种类的戍卒在廪食和贷食上的不同,主要是在所属部门的区别以及实际工作的不同,而其命运却是类似的,因为秦朝戍卒原则上应自备衣粮,而他们或因路途遥远,或因家境贫困而无法备足口粮,只能向官府借贷,有些戍卒在借贷官府粮食后无法偿还债务,不得不用劳役来抵偿。


口粮之外,还有衣服,无论是更戍还是屯戍,他们的衣服不能像刑徒一样由官府发给,而是要家中做好,官府传送,如果家贫做不起,那就只能继续“贷”,最终的结果就是欠的债越来越多,难望归期。


现实地说,穷到出不起300钱的贫民,本身就很难“自备衣粮”,最后还是会沦为“居赀”,成为新的人力“摇钱树”,戍卒很容易就掉进了秦朝政府最熟悉的“官有制奴隶经济”的循环陷阱。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初步理解秦朝的“徭戍”制度体系本身的运作逻辑了,本质上就带有非常强的“经营性”特征,因此,在“徭”、“戍”组成的力役体系中,组织管理只是公文运转体系的一部分,在实际运转中,“无偿”,甚至“盈利”的运行方式才更加“实用”,因此,纸面上的戍卒轮转是一回事,在操作中的具体玩儿法,则是另一回事,只不过这种“现实玩法”对于贫民黔首一点都不“友好”。





廓清了上述事实,我们再回头去看《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对秦制的追述,终于可以有一个不再自相矛盾的解释,正确的符合句式的句读如下: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傅)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秦汉史专家张金光先生曾专文辩证“更数”问题,认为“六更”为服役1个月、休5个月的观点违背了“月为更卒”的基本底线,其他专家解析该问题也有类似的坚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戍律》原文明晰,为“戍者月更”,这个叙事角度是从政府用人的公文出发的制度原则,即戍卒一月一换,而非“1个戍卒只有1个月”;而《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的话,“月为更卒”之前,还有“又加”二字,正确的理解应该是:


秦国律法每年均累加数月,即“数更”为更卒之役,百姓黔首傅籍为正(或称正卒)之后,除了郡县本地的徭使外,还要一年出外徭一次一个月,本年为屯戍,下年则为力役。


这样,在法律层面上,所有“三更”的百姓黔首,都是践更3个月、居更6个月,过更(或称免更,习射免徭一更)3个月,正好是“三十倍于古”,则董仲舒表述中的内在矛盾可解。



而之所以默认是“三更”,依据有几个:


1,“疲癃”(也作罢癃)非战伤者致残的优免政策即“四更”,而秦汉律法“疲癃”的概念广泛,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残疾,也包括身高不足法定标准的男、女,所以,四更已经相对正常编户民为优惠,则只剩下“三更”、“二更”和“一更”三个选项;


2,在更卒之役外,仍需为编户民保留行程时间和农业生产时间,至少理论上要不伤农时,否则“耕战”也就无从谈起,那么,“一更”即每月服役毫无可能性,“二更”即服役1月,休息1月,农时完全无法保障,仅仅春夏秋三季即需服役4次,同时,往返时间仅剩1个月,则可徒行到达的距离仅为80里*15天=1200里,重车可到达的距离为50*15=750里,太近,至少里耶秦简所见的城父县到迁陵县的更戍,一出发就必然失期了;


3,秦汉之际,已知文献记载,并无废除《徭律》、《戍律》的特别说明记载,只见于汉文帝十三年废除了“戍卒令”,这个“令”或为吕后五年八月颁布的“令戍卒岁更”的诏令,从《戍律》(《二年律令》未见相关条目,若承秦制则未改)则又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说,秦汉编制“卒更簿”和编排徭役的基本原则应该变化不大,汉武帝时代的《南郡卒更簿》中最重的“三更”,也就是两代通行的政策之上限。


而结合三国时人如淳的表述,则体现了汉武帝后到东汉末数百年间制度的变迁:


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这里引述了《汉书·食货志》的记载,并没有对“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提出质疑,东汉初年人班固也没有提出质疑,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二位并没有将“一岁”理解为服役一年,而是一年服一个月。


而如淳在上述文字中均引用了“律说”和《尉律》,说明是当时仍可见的法律条目,而我们知道,《汉书·刑法志》早有记载,自汉武帝开始即对律令多有增删:


及至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这是一个大的趋势,而自西汉至东汉的边防、力役制度的变化,也是越来越专业化、固定化,同样也是一个趋势。


由秦代、汉初“卒更”制度下徭、戍同簿的“三更”,走向徭、戍分离的“六更”,乃至于从《尉律》而不从《徭律》、《戍律》,甚至二者皆废的背景下的“十二更”,同样符合上述的趋势。


具体来说,秦国、秦代、汉初(含汉武帝时代)征发“徭”,即无偿力役的基础文书,就是《卒更簿》,一个基于郡县人口进行划分“更数”的基础统计数据载体,这份账簿应于每年上计时提交中央,中央手中另有全国范围内“外徭”、“更戍”、“屯戍”以及郡县本地兴作徭役的需求数据,根据这些数字,依照《徭律》、《戍律》和相关“令”的原则,制定年度计划,划拨人力。


当然,为了节省行政成本,其中就会以“令”或行政惯例的形式确定某郡“更卒”与某郡“戍卒”之间的固定供需关系,甚至细化到县对县,站在文书轮转的角度,如此确实最省心省力,只需在对应郡县人力数字基础上予以腾挪外县零星数字即可。


形成结论后,即以文书方式下发落实,形成惯例情况下,甚至连上级公文都可以省了,只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农业社会的编户齐民体制下,如非战争、饥荒、大瘟疫,人口变动不会很大)下文简单调整即可。



而吕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既然未提及变动《戍律》和《徭律》,则《卒更簿》并不受影响,只需照常编制,而将编户民“已傅”后应服的“更卒”之役的“更数”凑足一年后,免除其“岁更”后的历年“一更”即可。


据《二年律令·傅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不更到上造子,爵位为公卒,20岁傅籍,公卒为66岁免老,服役期46年,其中有4年为睆老期,享受“半其爵徭”,也就是“三更”变“六更”,1年1戍边变2年1戍边。


因汉初人口减少剧烈,假设公卒每年均需戍边,则1年12个月抵12更,即服役后11年不用再来戍边,一个公卒,理论上一生只需要戍边3次(44/12),最后的半次,老病肯定可以申请免除。


等到汉武帝时代,诸多材料都显示实际施行的制度为“戍卒岁更、卫士岁尽交代”,《南郡卒更簿》又现实存在,以其中显示的“三更”所代表的更役负担来说,不可能再增加额外的任务了,所以,相关的免除或抵偿只能在这个簿书基础上完成。故此,“三更”的公卒一年中,因戍边、卫士(外徭)岁役而免去1更。


又因“习射”免去1更,这个活动,应在汉武帝之后参照戍边、卫士的变化,最终整合成为“材官”、“楼船士”、“骑士”的郡国兵“岁役”。


那么,编户民实际上的“徭”的负担,即演化为如淳所说的“律说……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即编户民1年备2轮徭使。


此时,屯卒、卫士、郡国兵也真正脱离“卒更”(即广义“徭役”,也即无偿力役的概念),成为专门的兵役义务,和卒更的“徭”形成抵偿关系。


这套法律体系延续到东汉,汉光武帝废除郡国兵,中央军除卫尉所统的二千五百、六百卫士可能为更卒外,其余如虎贲、羽林、缇骑、持戟、北军五校尉等,及各地要冲的屯兵及边疆戍兵,均为“职业兵”。


在此条件下,《戍律》完全失去了意义,但正如劳干先生在《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中的讨论,东汉虽然废除了更卒制度,但军籍依然存在,即汉武帝时代的《南郡见(现)卒簿》这样的簿籍仍旧在文书系统中留存,以备国家有事时临时兴发,而曾经更加重要的《卒更簿》就逐渐消失了。


所以,在作为“兴徭”的基础”“卒更”制度完全弃用的情况下,《徭律》也很难继续施行,随着东汉皇权的逐步萎缩,社会进一步的儒家化,再次减半,最终走向了如淳所说的“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辨清了秦汉徭戍制度体系的运行原则和时代变迁,才能真正对秦汉之际的“轻徭”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基础。


从上文所描述的秦国、秦代、汉初徭、戍制度可知,“更卒”作为一种“国家资源”的存在是持续的,在《戍律》、《徭律》为基础的秦汉法令体系下,这个“资源”的编排、使用,只是形态的变化,而非视民为人或视民为非人的区别。


在秦汉法律体系下,编户民,从来就不是人。


在法令延续性上来讲,除了吕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汉文帝十三年“除戍卒令”,形成了一个小的轮回之外,其之前与之后,并不见相关制度变迁的记载。


也就是说,秦、汉卒更制度,或称徭制属于完全继承关系。


那么,实际负担孰重孰轻?为什么汉初人及后世人多有汉兴之后,“轻徭”以省民力的观感?



前一个问题,进行详尽的数据量化,资料并不充足,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哪怕是在法定“卒更”负担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秦朝的“外徭”(郡县以外的服役的统称,也可以专指戍边),也远远超过汉初。


而《二年律令·徭律》则规定: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


汉初的“兴徭”的制度逻辑明显忽略了“刑徒”,而只是指出了哪些编户民群体不能参与“传送委输”,仅从已发现的汉初《徭律》来看,汉初在用“徭”人群上,刑徒已经不再被优先强调。


这种情况虽然并没有史料直接描述,但是完全可以理解,秦末汉初的持续战乱,对于编户齐民的基层静态管理体制造成极大的破坏,尤其是秦的统治中心——关中地区,经过章邯领刑徒军的出征,项羽率诸侯兵对咸阳的焚掠,汉军入关中与三秦王的大战,乃至于楚汉战争中萧何涸泽而渔的人力动员,原本的统治秩序早已荡然无存。


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秦的郡县之中,战争和动乱的蔓延是全国性的,秦原本数量庞大的刑徒阶层的借机脱困并不是难以理解的事实。


哪怕刘邦称王称帝后并没有主动放免官奴婢、刑徒的举措,这一秦国、秦朝通过战俘、犯法者、居赀者的长期无刑期自体繁殖而造就的特定社会群体的存量削减,也是必然之事。


存量日减,增量又如何?


见《史记·吕太后本纪》:


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


罪人的大规模减少,在《汉书·刑法志》也有类似表述,刑徒减少,则郡县用“徭”只能集中考虑编户民,同时,“罚戍”、“赀戍”的减少,边防戍卒必然存在缺口,在此条件,汉惠帝、吕后时代对于《戍律》的现实执行,恐怕要比秦朝还要严格得多。


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的,高后五年八月,吕后命令戍卒改为“岁更”,好处是劳民的频率下降,一个公卒,一生最多只需要戍边3次,看起来减轻了负担,但是我们必须考虑文帝十三年为什么要废除《戍卒令》,如果说这个“岁更”制度看起来有表面那么好,为什么文帝要废除它的载体?



这里面有两个可能:


1,戍卒岁更之后,像秦朝的“宂募群戍卒”一样,接受“更赋”的庸值;


2,戍卒岁更之后,只是把月负担整合为了整年,衣、粮仍需自备。


最大的可能是后者,因为前者实际上破坏了秦汉意义上律法的“公平性”,将义务变成付费的“募”或者“偿”,而后者,则将戍卒承担的经济负担放大了多倍,长途自备完全不可能实现。


换句话说,吕后虽然把“坏事儿”降低了频率,但是终究还是会有“倒霉蛋”要承担这个负担巨大的边戍之役,而在此之前呢,汉朝和秦朝的制度完全重合,甚至由于“罚戍”、“赀戍”、“冗募”的减少,普通编户民的负担要更重。


只不过由于西汉初年的“外徭”数量和规模要远远低于秦朝,尤其是“大兴作”的时长、时点的控制,让编户民普遍范围内的综合负担有所减少。


比如《汉书·惠帝纪》记载:


(元年)春正月,城长安。


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


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


(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


九月,长安城成。


(六年六月)起长安西市,修敖仓。


七年冬十月,发车骑、材官诣荥阳,太尉灌婴将。


惠帝时代,绝不是完全的“休养生息”,只是严格控制了“兴徭”的时长和尽力保证不耽误农时,同时尽量不驱使百姓“远役”。


《汉书·高后纪》记载:


(五年)九月,发河东、上党骑屯北地。


(六年)六月,城长陵。匈奴寇狄道,攻阿阳。


七年冬十二月,匈奴寇狄道,略二千余人。


可见,高后时代的兴作更少,只是匈奴的威胁增加,应该与冒顿单于那封著名的羞辱信有关,所以,在五年八月下达令戍卒岁更的命令后,就调河东、上党郡的骑士屯北地郡,而之后,匈奴骑兵则专攻陇西,说明此时的北边防线通过这种临时手段补充兵力,堵住了长安北面的口子,却没能堵住所有口子。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可知,吕后的边戍制度变更,核心目的绝不是为了休养生息,纾解民力,而是为了加强因人口稀少,而郡县兵屯戍不足的边郡守备,类似于一种人力资源的转移支付。



但是,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办法,隐患多多,所以,在文帝十三年,汉文帝废除了《戍卒令》,而正是这一年,汉文帝还废除了《田租税律》,即废除了田租。


之前的文章里,三解曾经谈及,汉文帝的这项举措的实施,基于晁错的建议,同样,《戍卒令》的废除,也基于同期(文帝十一年六月后)的晁错上疏,《汉书·晁错传》记载:


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


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


以陛下之时,徙民实边,使远方亡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亡系虏之患,利施后世,名称圣明,其与秦之行怨民,相去远矣。


可见,在晁错上疏的时代,仍是戍卒“一岁而更”的政策,接下来肯定不会恢复“一月而更”的远郡更戍了,因为晁错的建议严格来讲,即“兴屯戍”、“罢更戍”,大肆招募各种身份的人来边郡居住,填补当地的人力资源基础,先养鱼,再抓鱼。


这个政策得到了执行,“上从其言,募民徙塞下。”


同时,为了填补塞下边郡粮食的不足,晁错的卖爵贵粟之策同样施行,按照他的话说,“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


以上信息都显示,汉朝的边戍运行制度在汉文帝时代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确实称得上“轻徭”,但是,正如上篇文章三解讨论“除田租”时的逻辑,此时的汉王朝,已经渡过了“休养生息”的时代,而是进入了一个经济活跃,只需要耍一点小手腕改变资源流向,即可达成足食、足兵目标的新时代。


而这个结果,并不是自刘邦开始的“休养生息政策”所带来的,而只是维持秦律行政制度常态运作的基础上,少“兴事”,少“作为”,即司马迁所说的“政不出房户”,而非什么主动的“善政”、“善意”的成就。


用最直白地话说,“清静无为”并不是什么政策指导思想,更不是什么政治路线,汉文帝之前的汉帝国政治,自始至终就是秦制,在遵守秦制下的“清静无为”,可不是什么“黄老政治”,就是上上下下循规蹈矩的“不作为”,结果,哪怕是这么残酷、苛刻的制度底子上,中国人都能“衣食滋殖”地活下去,该赞美的真不该是什么帝王将相,而是这些具有超强忍耐力的同胞祖先们。


至于这些明君、圣主们,历史对他们反而太宽容了,一群强盗只是放下屠刀歇一会儿,就变成伟人了……


更重要的是,当我们看到汉武帝时代的《南郡卒更簿》,就应该意识到,哪怕是主导着“重大变革”的文帝,一样给自己的子孙留下了开历史倒车的后门,随便哪位“雄才大略”的圣君要大有作为时,只需轻轻一推,一切都将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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