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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关数罪的记忆点

 匠人朱胖胖 2018-08-25

一    刑法明文规定将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  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处罚(《刑法》第239条);


2.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刑法》第240条);


3.  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第240条);


4.  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58条);


5.  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58条);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18条);


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刑法》第347条)。

 

二   刑法明文规定以某一罪名处罚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2款);


3.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第2款);


4.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


5.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三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1.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1款);


2.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329条第2款);


3.  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399条第4款);


4.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解释》第10条)。


5.  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犯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外汇犯罪决定》第1条)


6.  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高法《盗窃罪解释》第12条第5项)

 

四   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120条第2款);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3.  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第2款);


4.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5.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8.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所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盗窃案解释》第12条);


9.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94条第3款);


10.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321条第3款);


11.  因为挪用公款而受贿,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挪用公款案解释》第7条);


12.  实施《刑法》第140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解释》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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