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法精讲-罪数:一个行为

 见喜图书馆 2022-07-12 发布于山西

罪数-一个行为

基本原理

1、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处罚)。例如,为何对想象竞合要择一重罪论处?因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若数罪并罚则意味着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侵犯了人权。

2. 、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处罚)。例如,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否则会遗漏评价其中一个行为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

 理论上将罪数分为“本来的一罪”“科刑的一罪”等。法考不考查这些分类标准。因此,本文仅从答题角度讲解。做题第一步先判断行为的数量,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我们先看一个行为的情形。

继续犯(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只定一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考点]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这一点与一般犯罪不同。一般犯罪既遂后,有人参与,只可能构成事后的妨害司法犯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例1,甲盗窃到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此后乙帮甲保管财物。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例2,甲将丙非法拘禁起来以后,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此后,乙参与进来一起非法拘禁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

案例解释:刑法既规定了诈骗罪,又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当甲诈骗银行的贷款时,既符合诈 骗罪的条文,又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条文。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

1.法条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也即A与A+B的关系,B是特殊因子。这种关系也称为包容关系, 也即A+B可以包容评价为A。例如,诈骗罪是A (他人财产权),贷款诈骗罪是A + B (B是金融秩序)。贷款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还破坏了金融秩序。贷款诈骗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触犯贷款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2.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

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必然会触犯诈骗罪,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特殊罪名,后者是一般罪名。又如, 触犯盗窃罪并不必然触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3.处理规则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例如,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 要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

想象竞合犯

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处理规则:择一重罪论处。例如,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法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A+B的包容关系。想象竞合中,两个关系是A与B的中立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

触犯的必然性不同。一个行为触犯此罪名就必然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例如,触犯盗窃罪并不必然触犯故意杀人罪,触犯故意杀人罪并不必然触犯盗窃罪,因此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

两个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此时可以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按照择一重罪论处。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下面情形中: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犯罪形态不一致。

例如,一般情况下,触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是特殊罪名,故意伤害罪是一般罪名,优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时,甲又中止。甲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如果一定要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论处,有可能判得比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轻,这显然不合适。这时候,只能认为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罪名关系

(1)     A与-A。两个罪名是对立排斥关系(男生与女生的关系)。特点:针对一个行为对 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例如(2016年第11题),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排斥关系,针对统一行为对象,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

(2)     A与A+B。两个罪名是包容评价关系(本科生与硕士生的关系),而可以包容评价为A。特点: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触犯A+B,必然触犯A。例如,故意杀人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

(3)     A与B。两个罪名是中立关系。特点: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例如,一个学生同时是女生和硕士生。

[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第一,  如果两个罪名是A与B的关系,不需要探寻两罪的区分标准。例如,不需要探寻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不需要探寻走私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分标准。

第二,  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对立关系。例如,甲在夜市弹吉他卖唱,强迫顾客听歌,不给钱,就殴打。旧理论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是,发生在市场交易背景下,如是,则定强迫交易罪;如不是,则定抢劫罪”。如此,将两罪视为A与-A的关系,将两罪对立排斥起来。由于有卖唱这个行业背景,因此对甲定强迫交易罪。这显然是错误的。这等于鼓励抢劫犯通过卖唱去抢劫,如此能规避抢劫罪。正确看法是,两罪是A与B的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

第三,  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B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包容评价关系。例如,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两罪的保护法益不同,是A与B的关系。但是传统理论认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特殊 的诈骗罪,比诈骗罪多了一个保护法益,二者是A与A+B的关系,如此,二者就属于法条 竞合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二者是A与B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如冒充官员诈骗他人钱财。

第四,  不要将A与A+B的区分关系当作A与-A的区分关系,也即不要将包容评价的关系当作对立排斥关系。例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A与A+B的关系,B就是剥夺生命 的意图。当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剥夺生命的意图,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罪时,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加重犯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例如,抢劫罪是基本犯,“抢劫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入户抢劫”是情节加重犯,“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是数额加重犯, “抢劫军用物资”是对象加重犯。这些加重犯都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1.各有各的犯罪形态

注意:不能认为,成立加重犯,基本犯就既遂。

例1,“入户抢劫”是情节加重犯。不能认为,只要入户并实施了抢劫,抢劫罪就既遂了,而应是抢劫到一定财物才既遂。比如,甲为了抢劫,刚非法出户就被抓。甲成立“入户抢劫”,但基本犯抢劫罪是未遂。

例2, “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甲为了强奸妇女,刚将妇女打成重伤,就被赶到的警察抓捕。甲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但基本强奸罪是未遂。

2.犯罪形态不一致时,是想象竞合关系。

例1 (情节加重犯),甲为了抢劫,刚非法入户就被抓。甲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抢劫罪(基本犯,未遂),一方面构成“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按照“入户抢劫”的确论处。

例2 (结果加重犯),甲为了强奸妇女,刚将妇女打成重伤,就被抓。甲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强奸罪(基本犯,未遂),一方面构成“强奸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按照“强奸致人重伤”的刑罚论处。

例3 (数额加重犯),甲欲盗窃画廊一幅画(价值5万元),却错拿了旁边一幅画(价值 5000元).甲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一方面构成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刑罚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