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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二)

 九天御风002 2022-08-18 发布于河北

目 录

1、虚假诉讼罪

2、敲诈勒索罪

3、强制猥亵、侮辱罪

4、强奸罪

5、故意伤害罪

6、非法拘禁罪

往期阅读:刑法常用罪名解析梳理(一)

01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

①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处,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②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仅成立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可能成立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02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2000—5000元)或者多次敲诈的,均可以成立本罪。这里的“多次”,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为行使正当权利而索要财物的,即使数额再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行为依然在维权的范畴。但如果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此时,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是因为索要财物,而是因为以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或者诋毁名誉相要挟进而索要财物的行为。

03

强制猥亵、侮辱罪

本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性。

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所谓“针对被害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①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②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③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

④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具体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否则成立强奸罪。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换言之,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但第三人不一定在场。如果第三人在场,有可能会加重处罚。但侮辱罪则恰好相反,该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第三人必须在场,但被害人本人不一定在场。虽然上述两个罪名都有一个词“侮辱”,但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性的权益,而后者的法益则是被害人的名誉权。

诸如偷窥女性如厕、偷拍女性裙底、朝女性露阴、朝女性自慰、往女性身上射精等龌龊行为,由于都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不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上无法成立犯罪,只能对之处以行政处罚。

04

强奸罪

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而非之后的奸淫行为。据此,女性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但不能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但男性则既可以成为暴力、胁迫行为的实行犯,也可以成为奸淫行为的实行犯。

关于奸淫幼女的行为: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②只要和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推定。

③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此系半推定。

④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而且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嫖宿幼女罪已被强奸罪取代。

⑤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应加重处罚。可见,这里对“当众”作了扩大解释。

关于轮奸:

①它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

②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行为(共同正犯),应加重处罚。其中的连续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间隔,换言之,短暂的时间与场所的间隔,不影响轮奸的成立。

③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的行为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关于强奸罪的罪数形态:

①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应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

②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且实行数罪并罚。

③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05

故意伤害罪

行为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本罪,但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而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此即转化犯。其中,前三种情形在量刑上都应当从重处罚。

本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放火罪等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这是传统观点,命题人认为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关系。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换言之,有杀人故意的,肯定有伤害故意,但反之则未必。再次强调: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

得到被害人承诺的重伤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帮助有责任能力的被害人实施重伤行为的,无罪。

06

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到期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应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例如,A以强奸故意对妇女B使用暴力,在B昏迷后发现了B身上的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A的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对A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其他故意捆绑被害人后,在捆绑状态持续期间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由于暴力行为仍在持续,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抢劫罪。例如,男子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而主动将财物交付给男子,男子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仅成立强奸罪中止。但是,如果男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物,以不交付更多财物便强奸妇女相威胁的,则除了成立强奸罪中止之外,还成立抢劫罪。

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其他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不再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债权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不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仅仅要求对方答应还款的要求,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作者:蔡雅奇老师 综合来源: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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